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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細解《刑法》難增加“性賄賂罪”的7大理由

2002年07月30日 17:32

  “五毒書記”張二江任職期間,與100多個女人有不正當性關系,包括黨政機關干部15名。一些靠色權交易贏得張二江歡心的女干部中,7人得到提拔,兩人的丈夫得到升遷,“張二江現象”被當地群眾譏諷為“一夜春夢,終生受益”。但是在此次公審“五毒書記”的過程中,因立法空白張二江案最為引人關注的“性賄賂”問題卻沒有被提起公訴。有關省的調查顯示:被查處的腐敗案件中,貪官貪色的比例幾乎是100%,從貪色到腐敗成了許多腐敗分子的墮落軌跡,很多金錢難以“打通”的關節(jié),美色則能統(tǒng)統(tǒng)“擺平”。因此有人呼吁:“性賄賂”觸目驚心,應引起法律界的重視。然而,記者就此問題采訪的結果是,法律界專家異口同聲:《刑法》很難給“性賄賂”定罪。

  7月23日至25日,原湖北省天門市委書記張二江受賄、貪污案開庭審理。國內200余家媒體、當地數千名各界群眾,聚集在由潛江市廣華禮堂改成的臨時法庭內外,現場直擊法律將給這個曾被湖北省委書記喻正聲怒斥為“吹、賣、嫖、賭、貪”五毒俱全的腐敗分子以怎樣的制裁。據檢察機關指控:張二江在任職期間,利用手中的權力,先后收受賄賂合計人民幣70余萬元、美金4300元,張還貪污公款10萬元。張二江案庭審一開始,有媒體就評論說,張二江的經濟犯罪數額在眾貪官中只能算“小菜一碟”,人們對張二江道德淪喪、腐化墮落等色權交易的關注,已遠遠超過了他犯下的經濟罪行本身。但與此形成強烈反差的是,張二江對黨風廉政建設影響最壞、社會危害最大的“性賄賂”行為因法律空白并未在該案的審理范圍。那么《刑法》中有沒有可能增加“性賄賂”罪名?記者進行了采訪。出乎意料的是,記者隨意采訪的七八位業(yè)內專家,對此的觀點出奇的一致,都認為“性賄賂”不應該列入《刑法》的調整范圍。其觀點如下:

  -觀點一:“性賄賂”概念不準確

  據有關人士概括:目前社會上常說的“性賄賂”,是指利用女色賄賂國家工作人員,以使其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而不少法律專家則認為“性賄賂”的提法本身就值得推敲。我國刑法學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高銘暄說,從字意上分析,“賄賂”兩個字都是“貝”字旁,“貝”在古代是“貨幣”的意思,即“賄賂犯罪”應該指與財物利益有關的一個罪種。而“性賄賂”中的交換物不是錢財而是“性”,用“賄賂”兩個字與“性”搭配,在《刑法》中專門設立一個“性賄賂罪”恐怕不合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原副主任、國家法官學院張泗漢教授也說:我不同意在法律中有“性賄賂”的提法!百V賂犯罪”是指用財物買通國家工作人員,獲取不正當利益,“性賄賂”的提法在法理上解釋不通。目前一些腐敗分子利用手中的權力“包二奶”或和多個女性發(fā)生性關系,為其牟取不正當利益,這種現象非常可恨,影響也很壞。但是要不要通過增加“性賄賂罪”來調整呢?我認為不會這樣。色權交易的現象在我國早就存在,過去曾經按強奸罪、通奸罪進行過追究,但是司法實踐中證明有些界限很難界定。

  北京市檢察院反貪局副局長張笑英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性賄賂”作為社會譴責腐化分子生活墮落的語言近兩年不斷出現在媒體上,但是作為司法機關內部卻不太用這個詞。因為作為一種“社會語言”可以這樣說,但是在司法辦案中,每一個用詞都必須非常嚴謹!百V賂”在司法實踐中是指收受可以用數量計算的財物,而“性”只是一種行為,一種感受,難以用數量計算,難以衡量,其本質上與“賄賂”兩個字并不搭界。

  還有人士提出,“性賄賂”中的“性”與財物不同,它和人身屬性不可分離,是人類特有的現象。當一個人在實施財物賄賂時,財物僅僅是賄賂行為的工具,但是如果“性賄賂”的罪名成立,就會導致“人本身或人的性行為是商品或工具”的謬論成立。

  -觀點二:“性賄賂”與“有感情”難界定

  張笑英副局長在接受記者采訪時還說,《刑法》中不好增加“性賄賂罪”的另一原因,是在司法實踐中賄賂雙方是一種權色交易,還是真的有了感情不好區(qū)分,這會給實際操作帶來很大的困難。比如我們在日常辦案中經常會遇到這樣的情況:某些人確實因為與當權者之間的“性”關系牟取了不正當利益,從這點上說存在“性賄賂”的性質,但是又不好說兩個人完全沒有感情,完全是用出賣性行為換取錢財,因為兩個人到后來已經發(fā)展到“談婚論嫁”的程度,個別人甚至以夫妻的名義一起生活。類似于這樣的案件,在操作中很難區(qū)分哪些行為是屬于純粹的“性賄賂”,哪些不是。

  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刑事委員會委員、北京市律師協(xié)會刑事業(yè)務委員會副主任、北京中孚律師事務所錢列陽律師認為:情婦問題、“性賄賂”問題,表現為法律問題,實際上是一個社會學的問題。因為要涉及人的情感和內心變化,不確定因素非常大,而且隨時有可能會發(fā)生變化,在司法實踐中界定起來很困難。比如,你要追究某人有“性賄賂”行為,人家雙方之間有了感情怎么辦?剛要追究,人家結婚了怎么辦?如果被“賄賂”的一方是單身,人家屬于正常戀愛怎么辦?社會上可以出于對腐敗分子的氣憤用各種語言、方式譴責張二江之流的墮落,但是作為一個法律人必須理智地看待要不要在《刑法》中增加“性賄賂罪”的問題。

  一位叫楊力的人士也就要不要增設“性賄賂罪”撰文強調:一個罪名出臺的基本條件,一是具有社會危害性,二是具有普遍性,但還必須考慮到這種罪名設置在司法實踐中的操作難度。

  -觀點三:“性賄賂”定罪取證難

  錢列陽律師說,在《刑法》中增加“性賄賂罪”還有一個難以解決的問題就是如何取證。依法定罪的原則是證據。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等等可以通過查獲贓物、提取書證、證人證言等多種方式收集證據,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而“性賄賂”由于性行為本身就具有發(fā)生在兩個人之間,隱蔽性強的特點,目前的立法技術、取證手段都難以收集到可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的證據,所以實際操作起來也有非常大的難度。

  曾撰文闡述個人觀點的楊力先生也提到,財物賄賂一旦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即使受賄人不承認,也不影響對其定罪量刑;而“性賄賂”所能收集到的證據形式往往只是犯罪嫌疑人自己的供述,“性賄賂”的另一方出于懼怕輿論壓力和保護自己等種種原因,很少有人會出來承認與犯罪嫌疑人有過“性賄賂”行為,因此很難取得其他形式的證據來相互印證,而犯罪嫌疑人處于各種目的和動機,其供述又很難保證十分可靠。因此,對“性賄賂”定罪的證據采集,就形成了法律上的一個瓶頸。此外,如果一些不法分子收買女性或拼接有關“性賄賂”的視聽資料對人進行報復、誣陷,所謂“受賄人”又難以辯白,還容易出現錯案。

  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海淀區(qū)檢察院副檢察長黃京平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也說,“性賄賂”確實是目前法律上的一個空白。但是這個空白需不需要在《刑法》中增加“性賄賂罪”的條款來填補?世界各國的法律不一樣,但是立法規(guī)律是一樣的!靶再V賂”的問題,可以說古今中外同樣存在,那么為什么沒有相關的法律來制裁呢?這里面肯定也有它的原因。其中大多數學者認為“性賄賂”調查取證困難是重要原因之一。

  -觀點四:“性賄賂”定罪量刑難

  高銘暄教授對此曾提出自己的觀點說,從現行《刑法》來看,賄賂行為的罪與非罪,賄賂罪的量刑輕重,都依據賄賂的財物數額多少而定。而“性賄賂”的賄賂物是“性”,而“性”是無法量化的。所以“性賄賂”定罪量刑的依據就是個問題。

  網上的一篇文章還揭示出使“性賄賂”量刑更加復雜化的現象。據介紹,“性賄賂”根據所求事情的輕重、受賄官員的位置高低等,用來行賄的女性也分三六九等。其中最一般的是去色情場所,高級一點的則根據領導的喜好專門物色人選,對那些職位非常高的官員,行賄者甚至用飛機空運挑選好的“人選”供受賄者享用。有關人士說,行賄者可以根據他們的需要,把用來行賄的女性當做商品分成三六九等,但是立法中的定罪量刑卻絕不可以此為依據,因為這是對人權的嚴重侵犯。

  -觀點五:法律不是萬能的

  錢列陽律師在接受采訪時說,現在社會上流行著一種不正確的觀念,認為只有法律是萬能的,所有對社會造成危害的行為都可以通過法律解決問題,無限的夸大了法律的效力。在對“性賄賂”問題的看法上也是如此,總認為“性賄賂”的社會危害性越來越大,所以呼吁盡快立法杜絕“性賄賂”現象,而實際上法律并不是唯一能夠調整社會矛盾的工具,除了法律之外,行政手段、道德譴責、輿論監(jiān)督等都是解決矛盾的辦法,《刑法》是調整社會矛盾的最后一道關口,就像是一把好刀,但是不能濫用!缎谭ā繁旧砭哂蟹浅5膰烂C性,在立法技術還不成熟,出臺一項法律條款還不具有可操作性的情況下,絕不能盲目去做,否則就會破壞《刑法》的嚴肅性,使法律庸俗化。

  張泗漢教授也說,對于腐敗問題是不是都要動用《刑法》解決?《刑法》是解決社會問題的最后一個手段但不是唯一的手段。類似于“性賄賂”、色權交易的問題,黨紀、干部條例等都有嚴令禁止的規(guī)定,有類似問題的黨員干部完全可以通過黨紀或行政追究受到制裁。現在社會上有一種認識,認為“性賄賂”的危害性已經超過了錢權交易,實際上這是受傳統(tǒng)觀念的影響。

  對此黃京平副檢察長也認為,法律不是什么矛盾都可以解決的,即使需要通過立法調整的社會問題,也一定要考慮立法的時機是否成熟,考慮到立法之后的執(zhí)法效果會怎么樣。如果通過論證認為今后執(zhí)法的難度太大,這樣的條款恐怕還不如暫時不出臺。雖然有些問題目前看起來非常嚴重,但是也只能容忍其存在,不能破壞罪行法定的原則,否則依法治國就永遠也實現不了。

  -觀點六:現行法律也能管點兒“性賄賂”

  在談到媒體報道的張二江曾和100多個女人發(fā)生過性關系,“性賄賂”的普遍性和危害性在張案中非常突出的問題時,黃京平副檢察長馬上問道:這些女性都是些什么人?

  他說,首先應該分清楚“性賄賂”的性質,如果這些女性是社會上專門從事賣淫活動的人,完全可以按照治安管理方面的規(guī)定或行政法規(guī)進行處罰,如果像媒體上報道的因“性賄賂”越權提拔干部,也可以按現行《刑法》中規(guī)定的“瀆職罪”進行追究,依照有關規(guī)定對被提拔的干部進行免職處理。他認為,除了黨紀和行政手段,現行法律法規(guī)中也不是對“性賄賂”一點兒沒有辦法。

  張泗漢教授也說,實際上很多“性賄賂”的行為都能并入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的案件一起處理,不少貪官的“二奶”、“情婦”最后都會不同程度地卷入這個貪官的犯罪活動中,最后受到法律的制裁。比如,成克杰的情婦李平,被指控犯有伙同成克杰受賄罪和參與走私罪,一審被法院判處無期徒刑;李紀周的情婦李莎娜被指控犯有走私普通貨物罪,現正在廣州受審。

  -觀點七:一個罪名不能只管某些人

  持此觀點的全國婦聯(lián)婦女研究所副研究員陳新欣說,“性賄賂”是目前腐敗案件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從生物學的角度說,男性都有將自己的基因最大限度擴散的欲望,但人是社會關系的總和,人類社會“一夫一妻”等婚姻制度從某種程度上限制了人的這種需求。這種需求就變成人性中的一個弱點。人要高尚的生活就必須在某些方面約束自己,但是不能否認,一些意志薄弱者一旦條件容許就不會放過滿足人性需求的機會。人性的這種需求就成了產生“性賄賂”的土壤。

  那么“性賄賂”是不是要定為一種犯罪呢?陳新欣副研究員說她也同意法學家們的觀點。她說,成年男女有對自己性行為負責的能力,“包二奶”雖然受到社會的譴責,但是也沒有說可以判刑。如果為了獲取金錢,受到提拔或得到住房等目的進行性交易,只能說明道德低下,應該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但是并不能說是犯罪。因為立法要考慮對所有人的效力,而不能是只對一部分人有效。如果“性賄賂”可以定罪,那么官員群體之外的婚外情、“包二奶、三奶”等是不是也要追究法律責任呢?

  在三天的采訪中,記者曾幾次試圖找到一些對《刑法》中是否要增加“性賄賂罪”持不同看法并且有非常成熟想法的人,但是最終還是沒有找到。從網上的資料中得知,原南京大學法學院一位叫金衛(wèi)東的研究生,曾較早發(fā)表過應設立“性賄賂罪”的論文,但是記者將電話打到南大后被告知,金衛(wèi)東先生已畢業(yè)離開南大不知去向。所找到的一些有關呼吁增加“性賄賂罪”的文章,也多數是僅列舉出大量“性賄賂”事例和社會危害,但是對立法怎么立、怎么執(zhí)行并沒有更多的思路?磥斫鉀Q“性賄賂”的問題,真的還有很漫長的路要走。(李罡)

  《北京青年報》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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