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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報:體育腐敗頻發(fā)緣于司法不介入

2005年10月18日 16:36

  藝術(shù)體操的“金牌內(nèi)定”、孫福明的公然“假摔”,十運會開賽以來風波不斷。據(jù)《法制晚報》報道,昨天在自行車賽場上,因認為女子場地記分賽的冠亞軍合謀撞倒自己,獲得銅牌的云南選手楊麗梅拒絕上臺領獎。而跆拳道賽場昨天則延續(xù)了棄權(quán)之風,又有3場比賽有選手棄權(quán)。體操賽場上,因為裁判對名將李小鵬的打分偏高,也被觀眾所噓。

  在筆者看來,這屆全運會之所以風波不斷,一個很直接的原因在于媒體的報道水平大為提高,緊貼式的全天候報道使賽場上的每一個細節(jié)都被刻意聚焦。另一方面,在報道水平和大賽的舉辦檔次明顯提高的同時,體育腐敗之風卻沒有獲得有效遏制。

  每逢全運會等大賽,總有運動隊或運動員為了個人或小團體的利益頂風作案。九運會前夕,田徑、舉重等項目的個別運動員就曾因為興奮劑檢查結(jié)果呈陽性而被禁賽。今年夏天,相繼傳出湖北省女子舉重隊集體服用違禁藥物并在興奮劑巡回檢測中派人“冒名找替”的風波,和十運會摔跤預賽賽場出現(xiàn)了裁判員收取運動隊現(xiàn)金的受賄事件。事發(fā)后,體育總局進行了長達3個多月的調(diào)查,并對3名裁判終生禁裁。其他人根據(jù)收取錢財?shù)臄?shù)額以及承認錯誤的態(tài)度,分別受到相應的處罰。

  國家體育總局的處罰不可謂不嚴厲。但是,十運賽場上發(fā)生的事情證明,這樣的處罰措施不足以遏制體壇腐敗。與其靠內(nèi)部監(jiān)督解決問題,倒不如讓司法介入。

  筆者認為,司法難以介入體育腐敗,首先是一種制度的缺失。刑法第93條規(guī)定,貪污受賄的主體主要指國家工作人員,但對公共體育活動的工作人員———裁判是否屬于此類的界定卻長期不明。其次是措施缺失,高檢和有關部門為預防職務犯罪,在金融證券、國企、海關等8個行業(yè)和領域開展系統(tǒng)預防,但目前存在問題較多、群眾反映強烈的體育腐敗卻沒有被納入重點預防之列。

  正是由于司法的不介入,才使大批的運動隊和裁判成為鉆法律空子的特殊群體。

 
編輯:盧巖】
 

專題:第十屆全國運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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