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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艾滋病防治條例》答問

2006年02月12日 18:14

  2006年1月29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第457號國務院令,公布《艾滋病防治條例》(以下稱條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以下稱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為什么要就艾滋病防治問題專門制定行政法規(guī)?

  負責人:艾滋病是我國重點防治的重大傳染病,艾滋病防治工作是我國公共衛(wèi)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艾滋病防治工作涉及禁毒等社會環(huán)境綜合整治、特殊人群不良行為的改變等多方面因素,比較特殊和復雜,傳染病防治法不能完全解決艾滋病防治的問題。因此,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防止艾滋病傳播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制定條例時把握的總體思路

  負責人:針對艾滋病防治的特點,總結國內外艾滋病防治實踐中的經(jīng)驗和教訓,借鑒國外好的做法,我們在制定條例時在總體思路上把握了以下幾點:

  第一,艾滋病的傳播,與人的行為密切相關;艾滋病防治不僅是公共衛(wèi)生問題,更是社會問題。因此,在艾滋病防治法律制度的設定上,我們著重控制艾滋病傳播的社會行為因素,重點規(guī)范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險行為人群的高危險行為,通過推廣行為干預措施,使全社會幫助他們改變高危險行為。

  第二,政府主導與全社會參與相結合,充分發(fā)揮社會力量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政府在艾滋病防治方面負有主要責任。同時,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社會各方面的通力合作,發(fā)揮社會基層組織和公民團體的重要作用。

  第三,艾滋病防治工作與禁毒戒毒、打擊賣淫嫖娼工作相協(xié)調。國際社會的成功經(jīng)驗以及我國的試點經(jīng)驗已經(jīng)證明,一些對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險行為人群的干預措施,如安全套的推廣使用、對吸毒成癮者實行美沙酮替代治療等,是行之有效的措施。因此,從保護廣大公眾的健康出發(fā),條例規(guī)定有關部門針對一些特殊人群應當采取行為干預措施。

  第四,加強宣傳教育。預防為主,宣傳教育為主是我國艾滋病控制的工作方針。通過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向公眾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識,特別是向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險行為的人群傳遞科學、準確的艾滋病防治信息,引導人們改變危險的行為,減少或者阻斷艾滋病病毒傳播的因素。

  第五,處理好保護特殊人群的合法權益與采取控制措施的關系。條例在設定法律制度時,明確規(guī)定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權利和義務。

  條例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權利和義務作了哪些規(guī)定

  負責人:如何保護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人權,并實現(xiàn)其權利義務的平衡,是制定條例過程中重點研究的問題。條例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權利和義務作了明確規(guī)定。

  一是,明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享有的權利。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享有的婚姻、就業(yè)、就醫(yī)、入學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未經(jīng)本人或者其監(jiān)護人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有關信息;醫(yī)療機構不得因就診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諉或者拒對其其他疾病進行治療;國家實行艾滋病自愿咨詢和檢測制度?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指定的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詢、檢測的人員免費提供咨詢和初篩檢測。

  二是,規(guī)定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應當履行相應的義務: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應當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流行病學調查和指導;將其感染或者發(fā)病的事實及時告知與其有性關系者;就醫(yī)時,將其感染或者發(fā)病的事實如實告知接診醫(yī)生;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感染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傳播艾滋。话滩〔《靖腥菊呋蛘甙滩〔∪斯室鈧鞑グ滩〉,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如何體現(xiàn)政府主導與全社會參與相結合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

  負責人:為了動員政府各部門、各種社會力量參與艾滋病防治工作,條例規(guī)定了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會、共青團、婦聯(lián)等團體,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其他有關組織和個人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職責和義務。

  一是,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主要職責。規(guī)定:政府對艾滋病防治工作實行統(tǒng)一領導,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協(xié)調機制和工作責任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團體、其他有關組織和個人開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組織開展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采取關懷和救助措施;為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經(jīng)費保障。

  二是,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開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職責。規(guī)定:各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開展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行為干預以及預防控制等工作,建立互相配合的工作機制。

  三是,規(guī)定工會、共青團、婦聯(lián)、紅十字會等團體以及其他有關組織和個人,在國家的鼓勵和支持下,開展相關的艾滋病防治工作。

  四是,充分發(fā)揮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規(guī)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xié)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條例規(guī)定的有關艾滋病防治宣傳教育方面的制度

  負責人:為了做好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工作,條例設專章規(guī)定了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制度,重點規(guī)定了針對普通民眾、重點人群和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險行為人群的宣傳教育內容和措施。

  一是,強調對公眾的普及性宣傳教育。規(guī)定: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艾滋病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營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的社會環(huán)境;在公共場所以及旅客列車等交通工具的顯著位置,設置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廣告牌或者張貼艾滋病防治公益廣告,組織發(fā)放艾滋病防治宣傳材料;廣播、電視、報刊、互聯(lián)網(wǎng)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宣傳。

  二是,加強對學生、育齡人群、進城務工人員、婦女等重點人群有關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規(guī)定: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職業(yè)學校和普通中學將艾滋病防治知識納入有關課程,開展有關課外教育活動;人口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應當利用計劃生育宣傳和技術服務網(wǎng)絡,組織開展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從事勞務中介服務的機構應當對進城務工人員加強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國家鼓勵和支持婦女聯(lián)合會、紅十字會開展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將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納入婦女兒童工作內容,提高婦女預防艾滋病的意識和能力,組織和支持紅十字會會員和紅十字會志愿者開展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

  三是,加強對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險行為人群的咨詢、指導和宣傳教育。規(guī)定:醫(yī)務人員在開展艾滋病、性病等相關疾病咨詢、診斷和治療過程中,應當對就診者進行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有關組織和個人對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險行為的人群開展艾滋病防治的咨詢、指導和宣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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