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2日電 據新華網報道,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中國賠償額最大的一起商業(yè)秘密侵權案進行了宣判,被告人原西安重型機械研究所高級工程師裴國良及附帶民事責任的中冶連鑄技術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賠償原告西安重型機械研究所經濟損失1782萬元。
據了解,創(chuàng)建于1956年的西安重型機械研究所是中國重點綜合性科研開發(fā)類研究所,主要承擔大型成套裝備的研制與開發(fā)任務。50年來,西重所完成了近1000多項科技成果。西重所表示,裴國良盜取的圖紙凝聚了該所科研人員20多年的心血,涉及圖紙近萬張。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0年1月,西重所與遼寧省凌鋼公司簽訂了凌鋼二號板坯連鑄機主體部分工程,并于2001年6月投產。2001年10月,原西重所高級工程師裴國良工作時看到這一工程的設計圖紙,即擅自將圖紙拷貝到自己的電腦中。
2002年8月,裴國良離開西重所到中冶連鑄公司擔任副總工程師。隨后,中冶連鑄公司與山東和四川兩家企業(yè)簽訂生產合同,總價值近1.5億元,裴國良擔任兩個項目技術負責人。裴國良在返回西安時將西重所為凌鋼二號主體工程設計的電子版圖紙帶回武漢的中冶連鑄公司,該公司設計人員利用該圖紙,在短期內就完成了四川和山東的兩個項目設計。
2003年7月,西重所技術人員在西安冶金制造有限責任公司發(fā)現中冶連鑄公司委托該廠加工的四川和山東兩家企業(yè)設備圖紙中有西重所的標題和標號,遂向公安機關報案,稱其商業(yè)秘密被侵犯。
經西安市公安局立案偵查,鑒定結論為:中冶連鑄公司為四川、山東兩家企業(yè)設計的產品圖紙,與西重所設計的圖紙從裝配圖和零件所表現的結構功能來看并無本質區(qū)別;西重所凌鋼二號板坯連鑄機技術符合商業(yè)秘密中技術秘密的法定技術條件,裴國良的行為給西重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至少為1782萬元。
西安市中院經審理認為,裴國良利用工作便利盜竊單位商業(yè)秘密,并提供給他人使用,其行為構成侵犯商業(yè)秘密罪。中冶連鑄公司在沒有合法取得西重所商業(yè)秘密的情形下,大量使用該秘密,與其他企業(yè)簽訂合同,是給西重所造成經濟損失的直接責任人,也是侵權行為的直接受益人,其應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據此,西安市中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裴國良犯侵犯商業(yè)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5萬元;裴國良及中冶連鑄公司共同賠償西重所經濟損失1782萬元。(儲國強、段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