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10月9日電 據(jù)北京日報報道,本來準備在公交站牌上冠名“海龍大廈”,因公交公司落實北京市對車站站名進行規(guī)范的活動而最終未能如愿。為此,北京海龍資產(chǎn)經(jīng)營集團有限公司將北京公交廣告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還加名費80萬元及相應利息。東城法院日前已受理此案。
海龍集團訴稱,2000年8月,集團與公交廣告公司簽訂合同,約定在811路、808路、7 16路及320路四條公交線中沿線各個車站站牌上凡“中關村”站名都加上"海龍大廈"的企業(yè)名稱,且永久有效。海龍大廈為此一次性支付了80萬元“加名費”。后因公交公司遲遲未能冠名而訴至法院。
公交廣告公司辯稱,雙方簽訂合同后,公司按照約定履行了義務,變更過“中關村”站名。但是,2002年白頤路改造后,當年公交總公司統(tǒng)一更換了綠色站牌,新站牌的中關村站沒有加上“海龍大廈”;2005年1月5日,海龍大廈到東城法院起訴后,經(jīng)法院調(diào)解,我方在約定的公交線路中關村站名后增加了“海龍大廈”4個字。今年6月,公交總公司為了落實市政府向市民承諾的55件實事,統(tǒng)一更換新站牌,新站牌在中關村站名后沒有加上“海龍大廈”。
公交廣告公司認為,合同無法繼續(xù)實施是受“不可抗力的因素影響”,只同意歸還未履行部分的廣告費10萬元,不同意支付利息。(黃兆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