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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二》的懲治對象不是自殺、自殘者本人

2001年6月11日 09:56

  中新社北京六月十日電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公布了《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皟筛摺必撠熑司托敖探M織人員自殺、自殘問題回答新華社記者提問時稱,《解釋二》所懲治的對象不是自殺、自殘者本人,而是制造自殺、自殘的組織、策劃、煽動、教唆、幫助者。

  “兩高”負責人指出,為防止類似今年春節(jié)期間“法輪功”癡迷分子在天安門廣場自焚事件的再次發(fā)生,保護尚未轉化的練功人員的生命和健康,依法懲治策劃、制造自焚、自爆事件的犯罪分子,《解釋二》明確規(guī)定,組織、策劃、煽動、教唆、幫助邪教組織人員自殺、自殘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同時還規(guī)定,邪教組織人員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條等的相關規(guī)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規(guī)定定罪處罰。

  需要說明的是,《解釋二》所懲治的對象不是自殺、自殘者本人,而是制造自殺、自殘的組織、策劃、煽動、教唆、幫助者!督忉尪芬膊⒎鞘轻槍ψ苑佟⒆员袨楸旧,而是針對以自焚、自爆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因為這已不是單純的自殺行為,而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對于放火、決水、爆炸、投毒、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等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也應依照刑法規(guī)定的相應罪名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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