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二月八日電 題:中國憲法有待增加十項人權——訪中國政法大學校長徐顯明
中新社記者 齊彬
中國現(xiàn)行憲法施行至今已整二十年。其間雖有三次修改,但關涉人權體系的部分卻未作變動。倘有機會修憲,目前在現(xiàn)實生活中日益活躍的十項人權應當以憲法的形式予以固定化。
中國政法大學校長、知名法學專家徐顯明教授今天在接受本社記者專訪時如是說。
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副主席胡錦濤近日在紀念憲法施行二十周年集會上指出,“實踐沒有止境,憲法也要隨著實踐的發(fā)展而不斷完善。要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的發(fā)展要求,根據實踐中取得的重要的新經驗和新認識,及時依照法定程序對憲法的某些規(guī)定進行必要的修正和補充,使憲法成為反映時代要求、與時俱進的憲法!
他認為,胡錦濤的上述重要講話表明,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既要保持其穩(wěn)定性和權威性,同時還要根據社會現(xiàn)實的發(fā)展變化,及時作相應修改和調整。
徐顯明認為,近十年來,中國人權事業(yè)取得的成就超越了憲法所能給予的記載。但只有將社會共同追求的應有人權通過立法途徑上升為法定人權,才能使人權建設制度化,并切實得到法律保障。
徐顯明進一步指出,目前在中國已有輝煌實踐的十項人權在下次修憲中應當被增加進去:
——生存權。生存權是社會主義國家的獨特貢獻。中國政府歷來強調生存權是首要的人權,但現(xiàn)行憲法并無生存權的概念表達。因此如何把生存權憲法化并據此建立社會保障制度已成修憲之首。
——財產權。目前憲法對財產權的保障僅是一項綱領性原則,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認為中國的財產權僅是民事權而非基本人權。這種定性,勢必阻礙中國市場經濟的形成和公民信用觀念的養(yǎng)成。
——環(huán)境權。環(huán)境權是憲法當代化的標志,它可以使人們產生這樣的觀念:我們現(xiàn)在所擁有的一切,是從子孫那里借來的。由此,環(huán)境權要強制人們形成“債務”意識,要完好無損地將現(xiàn)存的環(huán)境、資源像還債那樣交于后代。
——發(fā)展權。發(fā)展權是指人人具有享受社會進步所帶來的成果的權利,以及向社會要求條件使自己與他人共同發(fā)展的權利。發(fā)展權是一項人與人的連帶權,被稱為第三代人權的代表。
——知情權。該權是現(xiàn)代民主制度及信息化社會建立的基礎性權利。政治活動如果被認為是公共產品,那么該產品的生產進程及工藝與成分,獲得產品的人就有權知悉。該權利被認為是社會走向光明的保證。
——隱私權。中國憲法中有保護人的尊嚴不受侵犯的原則,但未把原則上升為權利。而隱私與人的尊嚴是密不可分的。在尊嚴未成為基本人權前,隱私還僅是在民法層面上受保護。在信息時代,如何防止媒體侵權,已成憲法問題。
——經濟自由權。此中包括職業(yè)選擇自由、契約自由、經濟體結成協(xié)會的自由,經濟活動自由及兼職自由等。經濟自由是市場經濟形成的基礎條件。
——遷徙自由權。當勞動力是有計劃地安排的時候,遷徙自由是無意義的,而當勞動力是由市場配置的時候,遷徙自由就是必須的。無遷徙自由,即等于無勞動力市場。
——平等權。目前中國公民在權利面前僅有平等原則而無要求平等的權利。憲法上所有人的人格均平等地被稱為“公民”,但在實際享有權利時卻又被按身份分為兩類,如何消除人權主體上的二元結構及真正實現(xiàn)權利平等,將是中國人權建設上最艱巨的任務。
——接受公正審判的權利。該權利要求國家重構司法制度,把司法的功能限定在權利救濟上,把司法的價值定位于追求公正上,把司法的性質定位于被動與判斷上,以期透過接受公正審判而達到社會正義。
今年四十五歲的徐顯明出身山東農村,當過生產隊長,也留過洋。由于其在法學,特別是人權研究領域的杰出成就,被海外輿論稱為“中國最著名的人權專家”。(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