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年7月1日起,機動車車船稅這一稅種將統(tǒng)一由經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的保險公司代收代繳。
今年起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明確規(guī)定,從事交強險業(yè)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唯一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代收代繳車船稅。日前,國家稅務總局與中國保監(jiān)會聯(lián)合發(fā)出通知,要求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各經營“交強險”業(yè)務的保險公司應趕在7月1日前完成代收代繳的各項準備工作,包括制定代收代繳管理辦法、培訓人員、完善交強險業(yè)務及財務系統(tǒng)、修改交強險保單等。 ==新聞背景==
從2007年1月1日起,我國開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據了解,此次《條例》將此前的車船使用牌照稅和車船使用稅合并為車船稅,統(tǒng)一適用于各類納稅人。在稅額幅度上也進行了調整,載客汽車每年的年稅額為每輛60元至660元;載貨汽車的年稅額為按自重每噸16元至120元;三輪汽車、低速貨車的年稅額為按自重每噸24元至120元;摩托車的年稅額為每輛36元至180元;船舶的年稅額為每凈噸3元至6元。包括私家車在內的各種車輛的具體適用稅額由省級政府在規(guī)定的子稅目稅額幅度內確定。對于普通小轎車來說,北京市此前執(zhí)行的標準是每輛每年繳納200元。
據悉,此次共有24家具有從事交強險業(yè)務資格的保險公司列入代收代繳單位范圍。
按照車船稅有關政策和相關征管規(guī)定,拖拉機、軍隊武警專用車、警用車是免征車船稅的。除此以外的機動車輛,納稅人無法提供地方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憑證或減免稅證明的,各保險公司在銷售交強險時一律按照保險機構所在地的車船稅稅額標準代收代繳車船稅。
新購置的機動車,購置當年的應納稅款從購買交強險日期的當月起至該年度終了按月計算。(毛曉梅)
保險公司委托保險中介機構銷售交強險的,應加強對中介機構的培訓并要求中介機構在銷售交強險時代收車船稅。中介機構應當在交強險保單簽發(fā)后5個工作日內,向保險公司結報稅款,并如實提供相關信息。
此外,對于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guī)定不需要投保交強險、但屬于車船稅征稅范圍的車輛,應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車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