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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名嘴”擅自代人炒股分成 被判有期徒刑

2008年12月08日 12:35 來源:解放日報 發(fā)表評論

  本是國內證券咨詢界的著名股評人士,孫成剛和他的弘信公司卻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代人炒股分成獲利。近日,浦東新區(qū)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孫成剛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50萬元;判處弘信公司罰金120萬元,依法沒收違法所得。

  1992年即開始研究中國股市的孫成剛在證券資訊界有“名嘴”之稱,1998年起擔任山東神光咨詢服務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十余年來,孫成剛撰寫了投資分析文章數百萬字,并出版暢銷炒股書籍《股市預測與實戰(zhàn)》等。

  2003年8月,孫成剛夫婦注冊成立上海弘信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并自任董事長。2005年下半年,弘信公司在媒體做廣告,銷售“股市賺上一百倍”的教學光盤。有些股民看完光盤后找到孫成剛,希望委托他炒股。在孫成剛看來,自己從事的代人炒股屬于“投資管理業(yè)務”,當時沒有相關法律規(guī)定,不需要經過任何行政主管部門許可,因此從2005年12月開始,他將弘信公司注冊資本從10萬元擴大至3000萬元,逐漸以資產管理作為主營業(yè)務。然而該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記載的資產管理業(yè)務僅限“非金融業(yè)務”。

  “你想知道我們明天購買什么股票嗎?請撥打我公司電話……”在孫成剛的授意下,弘信公司業(yè)務部通過媒體打廣告。一旦有股民來電咨詢,業(yè)務員便推銷炒股光盤,招攬其使用弘信公司的“投資管理業(yè)務”。為拉到更多的客戶,弘信公司還購買其他公司的客戶資源。

  弘信公司的“投資管理業(yè)務”,就是與客戶簽訂《投資管理協(xié)議》,由公司對客戶股票賬戶進行管理操作,并約定分享炒股收益的20%或30%,但弘信公司不承擔炒股風險。

  經查,2006年1月至8月,弘信公司接受陳定秀等38名客戶委托炒股,涉及資產達人民幣1350余萬元,弘信公司獲利30萬余元。今年5月12日,弘信公司及孫成剛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后認為,弘信公司和孫成剛未經中國證監(jiān)會批準,擅自從事證券資產管理業(yè)務,并通過媒體廣告等方式招攬客戶,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孫成剛作為弘信公司的主管人員,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

  鑒于弘信公司及孫成剛均能自愿認罪,已退繳違法所得,有自首情節(jié),法院酌情作出上述判決。(見習記者 陳瓊珂)

編輯:藍玉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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