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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今日獲悉,中航油旗下的另一家東星航空的債權人——南京空港油料有限公司已經(jīng)于7月8日下午正式向武漢中院遞交了重整申請書,法院已經(jīng)接收了全部申請材料,但是否受理該重整申請,法院需要經(jīng)過審查后才能依法作出裁定。
此外,中航油旗下的另外兩家東星航空債權人——上海浦東國際機場航空油料有限責任公司和深圳承遠航空油料有限公司也已經(jīng)通過郵局的特快專遞方式向武漢中院提交了重整申請材料,法院方面尚未確認是否已經(jīng)收到。
此前,2009年4月8日,中國航油等向武漢中院提起對東星航空進行重整的申請。2009年6月12日,武漢中院作出不予受理破產(chǎn)重整申請的裁定。中航油不服于6月23日向湖北高院提出上訴,目前尚在二審之中。
中航油代理律師、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尹正友向記者表示,中航油作為一家國有企業(yè),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力以赴地避免和減少國有資產(chǎn)的損失,是其當然的職責和使命。即便是對重整持不同觀點的人士,如果是處于同樣的國有債權人地位,也會當然地作出相同的抉擇。
另據(jù)了解,7月4日,中航油邀請了王保樹、王衛(wèi)國、李永軍和王欣新4位破產(chǎn)法領域專家就中航油申請東星航空重整案進行論證,4位專家均對重整申請予以肯定。
在論證會上,針對東星重整申請中存在爭議的問題,即法院裁定受理部分債權人提出的破產(chǎn)清算申請后、宣告?zhèn)鶆杖似飘a(chǎn)前,其他債權人是否有權提起重整申請。專家們認為,新破產(chǎn)法創(chuàng)設重整制度的立法宗旨,就是要在債務人有重整可能時,優(yōu)先適用重整程序,以挽救企業(yè),法院在案件審理中應遵循這一原則。在部分債權人提出的破產(chǎn)清算申請受理后,法院仍可以受理其他債權人提出的重整申請。(記者李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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