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早上8點,公司就緊急召開早會,對我們進行了培訓,我也是剛剛接觸新修改后的法律,好像很多具體的規(guī)范還沒有下來!碧窖蟊kU有限公司海淀區(qū)一名代理人王一鳴對記者說,“這段時間幾乎都是這個主題,不過培訓當中還沒有過多涉及具體的內容,這得國慶假期回來再說了!
讓王一鳴忙碌起來的,正是將于10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新《保險法》)。據(jù)了解,這次修改包括保險業(yè)法在內修改了148條,達到187條的總量,加強了對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并進一步規(guī)范保險公司的業(yè)務經營和擴大了保險公司資金運用范圍。
新保險法正式實施將近,最近各大保險公司都對高層進行了培訓,對于基層來說,更多人就是像王一鳴一樣。
記者調查發(fā)現(xiàn),面對新《保險法》的諸多變動,保險公司內部開始越發(fā)緊張起來。
保險公司緊張起來
為使目前在售的保險產品符合新《保險法》要求,7月初,保監(jiān)會專門發(fā)出通知,要求保險公司對在售產品進行全面清理、自查和整改,從10月1日起,各公司銷售的產品都要符合新《保險法》規(guī)定。
“舊保單這幾天全部都要銷毀,幾乎都不能繼續(xù)用了。”新華保險北京地區(qū)客戶服務部一名高級經理告訴本報記者:“新法實施,對我們保險公司來說,需要改動的地方太多了,聽說過陣子保險公司內部也要進行人員調整,大家現(xiàn)在都很緊張!
中國人壽一名企劃部工作人員告訴本報記者,最近公司確實在緊鑼密鼓地進行整體產品的更新、升級工作,新法實施一些險種將要停售。據(jù)了解,占全國重大疾病保險市場份額的40%以上的中國人壽兩款老牌重疾險產品——“康寧終身”和“康寧定期”(以下簡稱“兩康”)已于9月底停售。
中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東直門營銷部一位負責人王女士告訴本報記者,現(xiàn)在的情況確實不是很樂觀,很多需要保險公司理順產品結構,后期還要加強新法的培訓。目前確實有一部分停售了,主要是重保障型的大病險。這一公司是由意大利忠利保險有限公司和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合資組建的。
“就我們公司來說是‘康樂行’、還有投資理財里有一些加大病的險種。停售的主要原因是依據(jù)新的保險法,對于保險公司來說風險加大。比如“康樂行”,總保費比較低,新保險法的相關規(guī)定,投保更加嚴格,比如會要求30歲之后的體檢,如果查出來,對保險公司來說在兩年之后,風險就比較大了。還包括其他的風險費率,初始費用都會有變化,這是需要考慮的!
王女士進一步說:“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健康險都停售了,有一些分紅型的大病險沒有停售。養(yǎng)老加醫(yī)療的部分保險還在延續(xù)。在向顧客推銷時,還是要看顧客具體的需求,給他們最契合個人情況的產品。這幾天,我們公司也在從上到下,對員工進行宣導、培訓,加強新保險法的學習!
中國民生人壽有限公司北京市銀保部一位高級經理也告訴本報記者,目前公司還僅僅是對高層進行了講解,具體的產品還要等十一過后再進行梳理。
這是改革的方向
“本次保險法修改,包括了保險業(yè)法、保險合同法在內,修改之處就有148條之多,對保險公司來說,確實有很大壓力,他們感到緊張很正常!北本┕ど檀髮W保險學系主任王緒瑾教授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說。
在王緒瑾看來,本次保險法修改主要突出嚴謹和規(guī)范,相比較與第一次保險法修改,有了很大的改進。修訂不僅包括了保險合同法,也包括保險業(yè)法在內,修改面積很大。
“近年來,一些保險公司也出現(xiàn)了經營不夠規(guī)范的問題,這次修改進一步保護被保險法人的利益,也是規(guī)范和促進保險公司經營行為,這是改革的方向。”王緒瑾說。
他表示,新《保險法》對保險合同內容方面的修訂很多,如責任免除、保險事故通知、如實告知、年齡誤告等。比如,第16條當中加入了投保人因重大過失而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強調了過失或重大過失,這是非常重要的,這有利于保護投保人的利益。但是相對于保險公司而言,以前行業(yè)里一些鉆空子的不規(guī)范行為就要受到法律的約束和制裁。
就像一些保險公司說的,有些保單需要銷毀,因為新的保險法當中的相關格式條款將更加嚴謹。例如第19條,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
對于保險人來說,格式的要求更加嚴格,包括責任附上條款,保險人要向投保人說明責任和義務,要作出重要的提示,沒有說明的或者造成誤解的,需要承擔相關的責任。
還有第12條,共同災難條款,受益人與被保險人的先后順序,以前是按照繼承法來算的,而現(xiàn)在專門提出,受益人在先,是對其保險價值的肯定,讓保險公司及時理賠。第22條、23條,在時間上又進一步進行了嚴格的規(guī)定。另外對合同這一部分,保險法也對保險人的償付能力,以及監(jiān)管等進一步細化。
第三點,對行為限制比過去增加。以前涉及經紀人、代理人的相關條款,只有4條,現(xiàn)在達到13條,雖然有些條款的規(guī)定難免有重復的地方,但是這說明從保險業(yè)法上對保險公司的經營組織方式和員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杜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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