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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3日,國務(wù)院法制辦就《征信管理條例》公開征求意見。如何構(gòu)建中國之征信信用體系,隨即成為熱議話題。
站在專業(yè)角度審視中國首部《征信管理條例》,可謂亮點很多,瑕疵不少。比如,《條例》規(guī)定了個人對于自己信用信息的知情權(quán),再比如,借鑒國際慣例,規(guī)定了不良信用信息的最長存續(xù)期等,都屬嘉許之舉。
然而,也許因為是“第一部”征信條例,缺陷和殘缺顯得似乎更為突出,比如,關(guān)于個人信息主體隱私的保護,在程序上就顯得捉襟見肘,在信息的使用上,依然是銀行單方面說了算,等等。而爭議最大的,則是個人信用信息的范圍問題。
比如,央行就透露,在《條例》的基礎(chǔ)上,今后個人水、電、氣繳費情況、欠稅情況等都將納入信用記錄。聯(lián)想起之前中移動說要將手機欠費納入個人信用記錄,交通部門要將酒后駕車納入個人信用記錄,本輪《條例》公開征求意見,料想有更多的企業(yè)盼著搭個人征信體系之便車,從而使個人征信體系成為一個包羅萬象的“大筐”。
從本源而論,個人征信者,即由法定機構(gòu)按照法定程序收集、整理、保存、加工個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信用信息,用于信用報告、信用評分、信用評級等信用活動。而舉凡中外,證明個人信用的信息無需搜集所有的證明“德智體美勞”都合格的圣人,而只是關(guān)于個人信用的很有限的信息,這部分信息的收集因為涉及個人隱私,因而在國外都采取嚴格的法定主義,對于征信機構(gòu)收集個人信息的范圍和程序有界定嚴格,并將濫用或者隨意擴大個人征信的范圍的行為視為嚴重威脅個人隱私和違憲的行為。
《征信管理條例》對于個人信息的范圍的界定延續(xù)了各國的傳統(tǒng),對于哪些信息可以收集,哪些信息不能收集,都以列舉的形式明確,這無疑有利于個人隱私的保護,然而,對于哪些機構(gòu)有權(quán)增加個人信息的范圍,《條例》卻語焉不詳,從而容易給一些壟斷機構(gòu)以可乘之機。
意圖將一些和個人信用無關(guān),或者將一些因體制等客觀原因而導致的個人行為納入信用體系,這顯然是危險的。個人征信體系是為了維護社會信用的,而如果一些機構(gòu)挾私欲而假征信之名搭便車,會使得整個征信體系本身的信用蕩然無存。
就中國的具體國情而言,水、電、煤氣、手機費的遲延或者不繳納情況有各種原因,加之相關(guān)收費企業(yè)本身處于壟斷地位,如果他們可以將繳費情況納入國家的征信體系這個“公共設(shè)施”,其他企業(yè),比如電腦維修服務(wù)、家政服務(wù)等也完全有理由將客戶的繳費情況納入個人信用,這顯然是個人征信體系不能承受之重。
個人征信不是筐,什么都能往里裝。既然個人征信只是為了在信用機構(gòu)證明自己信用的,那就讓他簡單一點,范圍嚴格一點,否則,不僅失去了征信體系本來的意義,而且還會讓某些機構(gòu)假征信之名而念歪了經(jī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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