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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國資委建四項制度 規(guī)范其與董事會的關系

2006年11月06日 21:34

  國務院國資委副主任邵寧6日表示,對于建立規(guī)范董事會的中央企業(yè),國資委一方面要向董事會移交部分權(quán)力,不干預其職權(quán);另一方面要建章立制規(guī)范與董事會的關系。

  他說,國資委首先將把對經(jīng)理人員的選聘、考核、決定其薪酬的權(quán)力交給董事會。對于外部董事超過半數(shù)的中央企業(yè),國資委還將把股東會的“決定公司的投資計劃”權(quán)力等授予董事會行使。這些企業(yè)今后的所有投資計劃,包括非主業(yè)投資,都不必再由國資委批準。

  邵寧是在6日召開的“新興鑄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會試點工作會議”作上述表示的。他說,國資委已出臺了外部董事、職工董事管理辦法,有關規(guī)范國資委與董事會關系的文件已征求試點企業(yè)等方面的意見,目前已基本成熟。

  下一步,國資委還計劃建立四項重要制度規(guī)范與董事會的關系。一是建立國資委對董事會、董事的評價制度,評價的重點是董事會運作情況和董事個人履行職責情況,而不對董事會、董事進行具體的經(jīng)營指標考核,以保障董事會、董事對經(jīng)理層的客觀公正性。

  二是建立國資委聽取董事會報告工作制度,初步設想每年4、5月份國資委專門召開會議聽取董事會報告上一年度工作,并對董事會工作進行總體評價和提出要求。

  三是建立國資委對試點企業(yè)的專人跟蹤分析制度,初步設想對每一戶試點企業(yè)都有國資委工作人員專人負責跟蹤,定期提交分析報告。這項制度旨在強化國資委作為試點企業(yè)股東的職能,同時也為了配合對董事會、董事的評價。

  四是建立國資委主動與董事會、董事溝通制度,包括召開與董事溝通的專題會議,與個別董事進行當面、電話、電子郵件溝通,國資委向董事會、董事提供有關資料、信息等。 (新華網(wǎng) 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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