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五一期間,如果加班沒有得到加班費,您可以依據剛剛實施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維護自己的權利。勞動法專家、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法學系主任姜穎教授提醒維權者,除了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申請仲裁,還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不過舉報需實行實名制。(5月3日《北京晨報》)
為什么舉報一定要實名制?姜教授認為,勞動者遭遇不公正待遇解決途徑之一,即是向勞動保障的行政部門去舉報,并且舉報需要實名,否則,勞動保障部門處理起來有難度。
比較到法院申請仲裁,選擇向勞動保障部門舉報,不僅省去了繁文縟節(jié),還大大節(jié)省了時間,如此降低討要成本之舉,為何沒有形成勞動者的趨之若鶩呢?當然不是大家已不需要為拿不到加班費犯愁,而是有關部門長期養(yǎng)成的守株待兔工作法,以及自身的生存困境,讓他們失去了要舉報不想舉報、想舉報不能舉報。
如果說勞動者對本單位的匿名舉報,尚需信心和勇氣的話,當勞動保障部門只有實名舉報才受理時,則近乎于“閉門謝客”了。不說較無保障的農民工,也放下那些在私企工作加班如便飯者,即便在機關事業(yè)單位,加班無酬或少酬的現象也比比皆是,勞動保障部門難道真的不知道?
連匿名舉報都不情愿,實名舉報又有多少操作性呢?連薪酬較有保障的機關事業(yè)單位職工,拿不到加班費都很少有人敢于實名舉報,又何談私企的職工呢?再看看那些申請勞動仲裁案例,有幾個不是與單位決裂后的“產物”?同樣,如果不是做好了被單位“踢出”的準備,又有幾人能夠實名制舉報?
我們當然希望更多勞動者都能名正言順地公開向單位討還加班費,但對那些只能選擇匿名舉報、甚至“甘于”被侵權者更應給予援助。勞動保障部門不妨要求用人單位每季或者半年申報一次發(fā)放情況,再在嚴格復核的基礎上,結合常規(guī)性檢查和突擊性抽查,多一些主動,盡可能減少用人單位的“折扣”,增加職工實名舉報的信心。
重視職工實名舉報,不放過職工匿名舉報,對職工沒有舉報的同樣過問,如此做法,才能不斷擴大執(zhí)法監(jiān)督的廣度和深度,勞動者也不會因索要應得薪酬而付出被單位報復性開除的代價?梢哉f,勞動者遭遇不公正待遇的解決之道需要實名舉報,卻不應該是讓勞動執(zhí)法不難而令勞動者很難的結果。
□周稀銀(江蘇 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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