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劉女士陷入別人精心設計的騙局,結果自己的銀行卡被調包,6萬余元被騙子取走。事后,劉女士認為銀行沒有認真審查取款人的身份,存在一定的過錯,于是她將銀行告上了法庭,一審法院駁回了她的訴訟請求。
劉女士在市內開了一家個體商鋪,經營建材產品。2007年10月份的一天,劉女士的店里突然來了兩名男子,他們自稱是某公司的采購人員,想要采購60多萬元的建材產品。劉女士一看有大生意,熱情地招待了兩名男子。經過協商后,雙方最終談好價格,兩名男子稱要6萬元的回扣,讓劉女士到某銀行開一個戶頭,先存入6萬元的擔保金,證明她有給付回扣的能力。
當天,劉女士在市內某銀行的營業(yè)網點開立個人結算賬戶,申請了一折一卡,并設置了取款密碼。隨后,劉女士找到了那兩名男子,告訴他們錢已經存入了賬戶內。兩名男子以查驗銀行卡為由,趁劉女士不注意,偷偷將銀行卡進行了調換。等劉女士反應過來的時候,賬戶上的6萬余元已經被取走了,劉女士這才知道上當受騙了。
事后,劉女士認為銀行在這個過程中存在一定的過錯,于是,她便將某銀行大連分行告上了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人民幣6萬余元。在庭審過程中,劉女士的代理律師認為,從銀行的監(jiān)控錄像上看,劉女士被騙的6萬元是一次性被取走了,而被告沒有認真審查取款人的身份證明,違反了有關規(guī)定,從而導致了劉女士的財產遭到了損失。
而被告認為,原告持有自己的銀行儲蓄卡應該妥善保管,不慎被調包應為其管理不善,原告具有重大過錯。而且取款人在取款的時候,明確知道原告的銀行卡密碼,也就是說原告或將密碼告知取款人或不慎向取款人泄露了密碼,因此造成的損失應該由原告自行承擔。被告還認為,該款是分3次被取走的,每次取款的數額都沒有超過5萬元,因此被告不需要審驗取款人的身份證件,因此被告沒有過錯!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在本案中,原告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存在過錯,而被告提供的證據表明該筆錢款分3次被取走,因此被告無須審查取款人的身份證件。被告在取款人持有銀行卡,而且能提供密碼的情況下,沒有理由不支付給取款人款項,因此對該筆款項的支出沒有過錯。法院最終駁回了劉女士的訴訟請求。記者昨日了解到,劉女士不服一審判決,已經提起上訴。(記者張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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