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維權律師長沙論劍 呼吁完善投資者保護法律制度
自2002年彭淼秋起訴嘉寶實業(yè)案首次獲得賠償,到今年6月12日科龍案的結案,已有大約10000名投資者做了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的原告,起訴標的額約8至9億元,其中大約95%的案件原告都通過和解或判決獲得了現(xiàn)金或股票賠償。
乘著最近杭蕭鋼構、科龍電器基本圓滿結案的東風,6月29日,宋一欣、薛洪增、鄭明偉等在國內代理證券維權案件較多或較知名的律師聚會長沙,以證券市場投資者法律保護為主題,回顧幾年來走過的道路,分析當前證券維權的問題,研討下一步如何更好地做好投資者法律保護工作。據(jù)了解,自從2003年石家莊會議以后,這是全國證券維權律師的第五次聚會。
“兩個半”司法解釋
與會律師認為,自《公司法》、《證券法》修訂以來,證券市場投資者權益保護的法制建設取得了長足的進步。
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fā)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1·15通知》),2003年1月9日又公布了《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fā)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以下簡稱《1·9規(guī)定》),這標志著證券民事賠償從法律依據(jù)層面正式登上了中國的法治舞臺。隨后的銀廣夏、大慶聯(lián)誼、東方電子等一批大案、要案的相繼辦理,形成了一個證券民事賠償高峰期,有力地維護了證券市場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凈化了證券市場秩序,推動和完善了證券市場的法制建設。
《1·15通知》、《1·9規(guī)定》以及部分涉及的《關于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yè)務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被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宋一欣稱為在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兩個半”司法解釋。
而在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民事賠償方面,宋一欣介紹,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在全國民商審判工作會議(南京會議)發(fā)表講話,表示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件、操縱股價民事賠償案件法院可以立案受理,而相關的司法解釋目前正在起草中。
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中,則規(guī)定了證券內幕交易糾紛和操縱證券交易市場糾紛兩種案由。而公安部、中國證監(jiān)會試行了《內幕交易認定辦法》,《證券市場操縱認定辦法》,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出臺了《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guī)定》。
2009年,全國人大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中增設了嚴懲證券、期貨交易中的“老鼠倉”行為的條款。
在原始股(即非上市公眾公司)投資者權益保護方面,2008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監(jiān)會四部委聯(lián)合下發(fā)了《關于整治非法證券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非法證券活動的受害者可以運用民事訴訟手段向加害者提出民事索賠。
43家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成被告
除了法制建設的進展外,相應的股市維權司法實踐也取得顯著的進展,權益受損的投資者也得到了賠償。
據(jù)宋一欣通報,據(jù)不完全統(tǒng)計:截至2008年底,大約有10000名投資者做了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的原告,涉及的起訴標的約在8至9億元,其中,涉及43家因虛假陳述被處罰或被制裁的上市公司,以及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德勤會計師事務所等幾家國際著名審計機構,均被列入被告。標志性的案件則為東方電子案、銀廣夏案、科龍電器案、大慶聯(lián)誼案和生態(tài)農業(yè)案等五大案。在這些案件中,從2002年彭淼秋起訴嘉寶實業(yè)案獲得首次賠償以來,到今年6月12日科龍案的結案,大約95%的原告通過和解或判決,獲得了現(xiàn)金或股票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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