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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8日,讀者在湖北宜昌市新華書店里查看新修訂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將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關人士稱,新《保險法》法加大了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力度,對保險人和監(jiān)管機構設立了更多的“緊箍咒”。 中新社發(fā) 劉君鳳 攝
新規(guī):新保險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受讓人應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內(nèi),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同時,保險公司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說法:羅建榕透露,《新保險法》已明確指出,車輛轉讓,保險權益也跟隨而動,二手車車主即使沒有完成保單的過戶,出險后保險公司照樣理賠,保險公司不得再以未告知的理由拒賠。不過,他同時提醒車主,雖然車輛轉讓后,車險保單也自動變更,但如果車輛的承保風險發(fā)生變化了,保險公司也有權利拒賠或部分拒賠。“例如,原來的家庭用轎車,轉讓后變成了營運車輛,對于保險公司來說其承保風險就上升了,而且這兩種車投保的費率也是不一樣的,今后發(fā)生事故就可能遭遇理賠問題!
變化三: “高投低賠”成為歷史
案例:黃先生買入一輛5萬元的二手車,但保險公司卻根據(jù)這個車型的市場價格15萬要求黃先生進行投保。黃先生半年后發(fā)生車禍,維修費需要3萬元,保險公司卻告知只能按當初黃先生買入車價進行理賠,最多只能賠2.5萬。黃先生非常生氣,向記者投訴,為什么當初投保時要按市場價格,但賠付時卻按買入價格,這不是實行兩套標準嗎?損害我們消費者的利益。
新規(guī):《新保險法》規(guī)定,投保金額不得高于標的物的價值,也就是說給舊車投保時不再按照新車價,而是按照舊車目前的價值,否則違法。
說法:記者了解到,按照新車的價格投保卻只能根據(jù)現(xiàn)車的價格理賠,這種“高投低賠”現(xiàn)象,在車險業(yè)由來已久,引起投保人的極度不滿。太平洋財險廣東分公司車險部負責人告訴記者,新保險法實施后,這樣的現(xiàn)象將不會發(fā)生。同時,投保時保險公司應將這一事項明確告知投保人,否則投保人事后才知道,有權要求保險公司退還多收的保費。
變化四: 免責條款不再是道“坎”
現(xiàn)象:去年9月份,往返廣深兩地業(yè)務的張先生買了輛新車,方便自己出入兩地。去年11月份,張先生在廣深高速上追尾了另一輛車。交警判斷,張先生負全責,賠償對方15000元。張先生自行賠付后,拿著保險單去保險公司賠付時,卻遭到了拒絕。保險公司的理由是,交通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駕齡未滿1年的駕駛員不得開車上高速,張先生車技未熟即上高速,顯然違反了這一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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