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朗訊在華行賄一案終于有了最終判決。12月25日,阿爾卡特—朗訊表示,已就其涉嫌向中國官員賄賂而違反美國反壟斷法事宜與美國司法部達成調解協議,并愿意就此支付250萬美元罰款。此前,由于朗訊在華行賄遭受調查,朗訊在中國的多位置高官紛紛下馬。 中新社發(fā) 井韋 攝
|
1976年5月12日,美國證監(jiān)會發(fā)布了《可疑與非法企業(yè)支付行為的報告》,該報告指出有超過400多家的美國企業(yè)承認向外國政府官員、政治家以及政治團體共計非法支付了超過3億美元的費用,以保證其采取某種傾向性的有利于己的行為。
該報告在美國引起軒然大波,大大動搖了美國企業(yè)在民眾心中的形象,為了重塑公眾對美國商業(yè)體系誠實正直的信心,美國國會制定了《反海外賄賂法》,禁止美國企業(yè)向外國政府官員行賄。
但是,常在河邊走,哪有不濕鞋?為了利益,總有一些公司喜歡鋌而走險。轟動一時的“朗訊賄賂門”事件,就讓人領教了賄賂與受賄者之間的方式多樣化與隱秘性。
據美國證監(jiān)會(SEC)在其官方網站公布的司法文件,原美國朗訊科技公司(該公司于2006年與法國阿爾卡特公司合并為阿爾卡特朗訊),在2000年~2003年之間,共邀請1000名“官員”赴美旅游,花費超過1000萬美元。
盡管此事件以朗訊支付250萬美元的罰款而與SEC達成和解,但在中國,涉及此事件的“官員”如何調查和處理,卻給人留下了懸念。
我們知道,美國的《反海外賄賂法》只能制裁美國企業(yè),而不能制裁接受美國賄賂的他國官員和企業(yè)高管,由于各國對于主權問題高度關注,因此美國制裁其企業(yè)海外賄賂的行為并不一定會得到其他國家的支持。撇開主權問題和政治問題,國際商業(yè)賄賂的確需要國際社會聯合行動才能取得成效。
早在1997年,OECD(經合組織)通過了《國際商業(yè)交易中反對向外國公共官員賄賂公約》,目前已有32個國家簽字,雖然中國并未成為該公約的簽字國,但中國已經簽署《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有義務在國際領域與其他國家合作打擊以商業(yè)賄賂形式體現出來的腐敗行為。
一個國家與國際商業(yè)賄賂單打獨斗很難取得理想效果,因為跨國企業(yè)的賄賂行為大多發(fā)生在境外。朗訊對中國官員和高管的商業(yè)賄賂行為,如果不是因為受到其他事件的牽涉并主要發(fā)生在美國,恐怕美國證監(jiān)會很難查證。
國際商業(yè)賄賂的特殊性,要求世界各國聯合起來共同打擊。美國證監(jiān)會查出朗訊的行賄行為,間接支援了中國治理商業(yè)賄賂的行動,當然,前提是中國反商業(yè)賄賂高層對美國證監(jiān)會查出的事實給予高度的重視,并以此為線索嚴厲查處中國接受賄賂的官員和高管。
完善中國國際商業(yè)賄賂法制,必須從國內法和國際法兩個方面入手。在國內法層面,應當將國內企業(yè)在境外從事的商業(yè)賄賂行為納入我國法律管轄的范圍。在國際法層面,應選擇適當的時機加入國際反商業(yè)賄賂公約,或者與主要貿易國、投資國就打擊雙邊商業(yè)賄賂行為簽訂雙邊協定。
當然,在完善中國國際商業(yè)賄賂法制的過程中,必須遵循兩個基本原則:一是國家主權原則,一是對等互利原則。美國《反海外賄賂法》曾被很多國家視為霸權主義的產物,這主要是因為該法沒有很好地遵循國家主權原則,將法律管轄的范圍不適當地擴張到其他國家法律的管轄范圍內。
但是,在完善國際商業(yè)賄賂法制時,可以在遵循對等互利原則前提下對國家主權進行對等限制。如果各個國家均嚴格保持傳統(tǒng)的國家主權原則,就談不上國際合作問題,國際合作的本質就是在對等互利的前提下,各自對主權原則進行對等限制,從而互相提供便利,實現在治理國際商業(yè)賄賂中協力合作、互幫互利的雙贏局面。(作者翟繼光 為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師)
請 您 評 論 進入社區(qū)
本評論觀點只代表網友個人觀點,不代表中國新聞網立場。
|
圖片報道 | 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