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農民畫家鄭維江以抄襲、剽竊自己的美術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權為由,將84歲的美術大師吳冠中告上法院,要求吳老在報紙上予以公開賠禮道歉。近日,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以此案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識產權案件范圍為由,裁定駁回了鄭維江的起訴。
鄭維江在起訴書中稱:其于2001年陸續(xù)創(chuàng)作了《白日依山盡……》和《無題》系列等美術作品,并于2006年2月起陸續(xù)在書法江湖網、書藝公社等網站上公開發(fā)表。鄭維江稱其作品具有獨創(chuàng)性,是一種“獨創(chuàng)模式文字畫”。同時,鄭維江說他曾在2001年冬季用掛號信方式給吳冠中寄過一些包括此類“獨創(chuàng)模式文字畫”作品在內的作品照片20余幅,向吳冠中請教,但此后并未收到其回復。
然而,2007年3月份,鄭維江在《中國書法家論壇》網上看到一個主題為《開眼界——是書法?是繪畫?——吳冠中的杰作》的帖子。瀏覽后鄭維江認為,吳冠中于2005年至2006年創(chuàng)作的文字畫《畫里陰晴》、《霸王不別姬》等作品與他的“獨創(chuàng)模式文字畫”在作品觀念和手法上完全吻合。不僅如此,網上還宣稱吳冠中獨創(chuàng)了此模式的文字畫。
對此,鄭維江認為,吳冠中的作品已經構成了對原告作品的抄襲,屬于《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抄襲、剽竊行為。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故訴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吳冠中就剽竊原告作品并宣稱獨創(chuàng)一事,在《美術報》上公開賠禮道歉,還事實真相。
吳冠中的代理律師在法庭上提出了答辯意見,他們認為鄭維江稱吳冠中的作品與其“獨創(chuàng)模式文字畫”在觀念和手法方面完全吻合,然而觀念和手法不在著作權法保護范圍之內,即不在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之內,應裁定駁回其起訴。而且,鄭維江聲稱其獨創(chuàng)了“模式文字畫”,但事實上文字入畫自古就有、非誰的獨創(chuàng);此外,鄭維江稱其在2001年冬季寄過其作品照片二十余幅,但吳冠中從未收到過。
庭審期間,為證明自己的主張,鄭維江提交了幾份網站上的文章和自己的4幅作品。吳冠中的代理律師也提交了一些美術專家的書面證言來反駁鄭維江的主張,并且邀請清華大學美術學院的一名教授出庭作證,就文字畫的相關理論及鄭維江和吳冠中作品的區(qū)別專門進行了講述和評析。
豐臺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我國著作權法旨在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作品的創(chuàng)作和傳播,從而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yè)的發(fā)展與繁榮。因此,在審理著作權案件時,首先應對權利人主張權利的客體是否構成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進行審查。
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款明確規(guī)定,“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chuàng)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也規(guī)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據此,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應當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現。換言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不是作品所體現的主題、思想、情感以及科學原理等,而是作者對這些主題、思想、情感或科學原理的表達或表現。就美術作品而言,著作權法對其的保護范圍不能擴大到任何思想、創(chuàng)作觀念。在本案中,原告的起訴理由是被告作品與其作品在觀念、風格和手法上完全吻合。通過庭審和證據審查,本院認定,“文字入畫”這種創(chuàng)作觀念和手法自古有之,中西方藝術家都曾采用這一理念進行創(chuàng)作,原告也在庭審中承認文字畫不是其首創(chuàng),而指出其是獨創(chuàng)了一種文字畫的風格模式。本院認為,觀念、風格和手法作為美術作品所要體現的內涵,屬于抽象的主觀范疇,不在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之內,不構成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
綜上,原告以被告作品與其作品在觀念、風格和手法上吻合為由起訴,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識產權案件范圍,應予駁回。
拿到裁定書后,鄭維江表示不會提出上訴,他說:“我已經達到目的了! (王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