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稱是某企業(yè)法律顧問的重慶人況力彬花了50元訴訟費,將“學(xué)術(shù)超男”易中天推上了重慶市渝中區(qū)人民法院被告席。理由是:易中天的《品三國》(上)差錯率超過了國家新聞出版總署低于萬分之一的規(guī)定(即全書23萬字錯誤不得超過23個),被連帶告上法庭的還有上海文藝出版社和重慶書城。況力彬日前更表示:將會在下一步起訴于丹,“目的是希望出書者更有責任心”。(據(jù)1月5日《重慶晚報》報道)
“人非圣賢,孰能無過?”即便易中天的《品三國》(上)出現(xiàn)些微疏誤,在我以為,也是人之常情。當然,也誠如況力彬所言:“他是大學(xué)教授、是學(xué)者,這樣的人本應(yīng)嚴謹;……是國內(nèi)影響很大的公眾人物,應(yīng)該起到示范作用;……現(xiàn)在已經(jīng)通過《品三國》賺了不少錢,還登上了作家富豪排行榜,更應(yīng)該對讀者有責任心!钡牵瑳r力彬既以之為出錯,則也大可“疑義相與析”,與易中天先生進行商榷;相信所指錯誤若核定屬實,易中天先生自亦當有實事求是之態(tài)度、虛心接受之雅量。而為求“他能主動為此事作出說明”、“希望出書者更有責任心”,即將著者告上法庭,以求解決,卻顯然并非“華山只此路一條”。
而既告上法庭,那么所爭者,即當為權(quán)利,——正如費孝通先生在《鄉(xiāng)土中國》之九《無訟》篇中所稱:“現(xiàn)代都市社會中講個人權(quán)利,權(quán)利是不能侵犯的。國家保護這些權(quán)利,所以定下了許多法律!币且字刑斓摹镀啡龂(上)差錯率確實超過了國家新聞出版總署低于萬分之一的規(guī)定,那么,況力彬自亦可認為所購圖書屬“產(chǎn)品偽劣”,進而提起訴訟,要求賠償,維護權(quán)益。可是,觀乎況力彬所言:“將索賠金額定在2050元,是不想讓人誤會自己是求財,不然就定在9999元了”、“索賠并不是我的最終目的,我也不需要易中天為此事道歉……”,顯見其志并不在此,那又告什么告呢?
而莫說“將索賠金額定在2050元”,就是“定在9999元了”則又如何呢?須知以今日之易中天先生,版稅可是動輒以十萬、百萬計,不過九牛一毛而已。錯了,就是錯了,沒錯,就是沒錯,是就是,非就非;正如費孝通先生所稱:“一個法官并不考慮道德問題,倫理觀念,他并不在教化人……尤其在民法范圍里,他并不是在分辨是非,而是在厘定權(quán)利!,若出錯而是否能承認,首先關(guān)涉的是一個學(xué)者的職業(yè)操守問題,乃至任何一個普通人的道德品質(zhì)問題,而卻絕非首先就是一個法律問題。——以指向解決權(quán)利紛爭的訴訟手段,冀望達到滿足道德期許——“他能主動為此事作出說明”的目的,本身就是不無錯位、或在緣木求魚之舉。譬如2004年郭敬明、莊羽著作權(quán)糾紛一案,縱然判定剽竊成立,郭敬明亦是只賠錢,而拒不道歉,如之奈何?何況比較而言,易中天不過些許硬傷而已。
而易中天的《品三國》(上)差錯率,又是否超過了國家新聞出版總署低于萬分之一的規(guī)定了呢?——“記者注意到,在況力彬提供的錯誤清單中,目前只有十處,共計19個錯、漏字,尚未超過23個(即萬分之一)的標準。”,也就是說,尚未涉及對況力彬構(gòu)成權(quán)益侵損問題。然而,況力彬卻已是“主題先行”,“告”字當頭,“小心的求證”尚未塌實,“大膽的‘訴狀’”即已遞上了……對此,況力彬的解釋是:“雖然還沒有找齊,但依照法律程序,即使我現(xiàn)在只找到1處錯誤,依然可以告易中天,只是最終會敗訴!,又稱“索賠金越高,訴訟費用也就越高……現(xiàn)在他索賠2050元,即使輸了也只損失50元!保灰桓狈凑拘,“不告白不告,且先告起來”的架勢。——固然,況力彬是有此雖知“只是最終會敗訴”而照去“敗訴”的權(quán)利,可是于其本人而言,難道不是有逾常軌、非理性?而于司法資源而言,難道不是涉及浪費?而于易中天先生而言,難道不是在草率行事,對之橫加了無謂之攪擾?
對名人,也愛護一點,——至少不要妄起“無名之師”,好不好?!——忽想起郁達夫先生悼魯迅時的名言:“一個沒有英雄的民族是一個可悲的民族,而一個擁有英雄而不知道愛戴他擁護他的民族則更為可悲!痹诖耍灾斒茄灾亓;然而道理,卻亦是相通的。(于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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