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妻之風(fēng)盛行的原因
舊時典妻風(fēng)的盛行由多種經(jīng)濟(jì)原因所致,“貧賤夫妻百事哀”:如丈夫有病無力維持家庭,或負(fù)債累累度日艱難;也有因賭博而窮困潦倒者,丈夫無奈而租典妻子。此類一般由丈夫做主,而妻子則被迫同意;也有丈夫長期外出不歸,妻子生活無著而自典者。受典者往
往由于其妻子不育無出,征得妻子同意而去借妻生子。但無論是典妻還是借妻,都是以經(jīng)濟(jì)利益為目的,體現(xiàn)了丈夫?qū)ζ拮拥慕^對占有,女性對男人的人身依附,女子一旦出嫁便失去了人身自由,完全聽從丈夫的處置,像商品一樣被買來賣去,沒有抗拒的能力,反映了社會黑暗和道德倫理的落后。
有關(guān)典妻的規(guī)矩
典妻雖說是一種臨時性的婚情方式,卻也很是講究儀式的,一般要經(jīng)過媒證、訂約、送聘、迎娶等環(huán)節(jié)。所謂“媒證”,乃是典委的中間介紹人,或受男方所托,或受女方所托,將受典雙方接上關(guān)系,并充當(dāng)證人的角色。媒證在訂立典妻的契約上需出具,若有誤差,媒證是有責(zé)任的。一般典妻均經(jīng)過訂立契約的過程。契約主要寫明出典妻子的時間期限,典租妻子的租價及備往事宜。租典期一般租為一至二年,典為三至五年。典租價以婦女的年齡大小、典租時間的長短而定。對承典的人說來,對所典的婦女也是要提出條件的,比如必須具備生育能力,出典期間不得與原來丈夫同居?量陶哌要求其在出典期不得回家照看自己的孩子等,并將這些要求寫到契約中去。而出典者在有的地方跟新夫住,吃穿均由新夫負(fù)責(zé),有的地方則住在自己家中接待新夫,而讓原夫回避。這種契約對婦女來說無疑等于賣身契,契約一旦成立,被出典的妻子就得供人玩弄,為人生育,還得與自己所生之子女骨肉分離。
典妻中的送聘完全是象征性的,受典者往往在訂立契約后象征性地送點東西給該婦女,如頭巾、衣服等,也有送玉器戒指的。所送的聘禮又將由該女子戴上穿上,然后回到受典者家中。凡受典后住入受典者家中的,一般都行迎娶之禮,要擇吉日迎娶。迎娶常在夜間,由受典者出花轎迎典妻回到家中。不少地方典妻入家后要舉行一定的儀式,要宴請賓客族人。在浙江武義一帶,受典家要在飼堂里擺上香火,設(shè)宴請族長、房長及長輩參加,取得他們的認(rèn)可。有的還要治薄酒謝媒證。不過也有不少地方是不舉行什么儀式的,抬進(jìn)屋中后便就同居了。金華一帶因典妻不赴受典者家中居住,故儀式概免。由典者到出典家姘居。典妻中的禮儀主要并不是為了尊重出典者,而只是為未來的兒子博取正名,以取得社會的承認(rèn)。在典妻期間所生育的孩子是歸受典者所有的,姓受典者之姓,認(rèn)原受典者妻子為母。這對出典者來說是最傷心的事。人之情莫過于骨肉之情,此血緣的割裂常有致出典者為瘋的,慘不忍睹,這叫“留子不留妻”。
出典者中也有貪圖受典者家中舒適而無意回到夫家的;也有因出典期滿而孩子尚幼不忍骨肉分離的;也有出典后原夫病故或外出不歸致使其無家可歸的;常由受典人與前夫重新談判,再出一筆錢,續(xù)典續(xù)租甚至將其買了下來,典妻也終于成了買妾。不過此類事并不太多。大多期滿仍回到前夫之家,仍去過其貧寒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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