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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槍手"是文壇潛規(guī)則? 朱大可:不能違背倫理
2009年03月26日 09:25 來源:華商報 發(fā)表評論  【字體:↑大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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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聯(lián)副主席被指雇“槍手”寫小說

  槍手 是文學造假還是潛規(guī)則

  海巖:業(yè)界確實有“槍手”朱大可:作家不能違背寫作倫理

  同名小說《殺出絕地》的作者叫劉世杰,現(xiàn)任貴州省文聯(lián)黨組副書記、副主席。但是近日,劉世杰卻被曝并非小說的作者,小說的真正作者是蘇州女詩人言美芳。

  昨日,著名編劇海巖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向記者揭秘了影視業(yè)界的“槍手”現(xiàn)狀,認為在電視劇改編成小說時,個別作者確實沒參加創(chuàng)作,但由于擁有版權,而坦然地署上了自己的名字。

  雷人事件

  聯(lián)合署名變成唯一署名

  電視劇《殺出絕地》由貴州省文聯(lián)、貴州電視劇制作中心、北京世紀天緣國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三家單位聯(lián)合出品。據(jù)貴州省文聯(lián)介紹,《殺出絕地》的劇本是從40多個劇本里甄選出來的,由著名作家田雁寧等創(chuàng)作劇本,劉世杰擔任出品人。去年10月下旬,同名小說正式出版,作者署名為劉世杰。

  小說出版后,網(wǎng)友“黑沨”發(fā)表博文稱,她才是書的作者,劉世杰沒寫一個字!昂跊h”就是言美芳。昨日,記者輾轉(zhuǎn)聯(lián)系到了言美芳,言美芳給記者傳來了和《殺出絕地》有關的所有證據(jù),包括《殺出絕地》小說稿(總共四部分)、她和劇組一負責人李小義(李小義同時是北京世紀天緣國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負責人)就小說討論的電子郵件截屏、交稿的郵件記錄等等。

  言美芳表示,因為是根據(jù)電視劇改編,盡管小說基本是她寫的,但在署名上,第一位必須是劉世杰,她只能居于第二位。但拿到書后,小說的署名只剩下劉世杰,“可我不是‘槍手’”。

  改編《殺出絕地》這個活是言美芳的書商朋友馮林介紹的。馮林告訴記者,去年8月,李小義找到他,商談出版同名小說。雙方協(xié)議約定,馮林負責找人對原劇本進行改編,電視劇制作方負責出版費用。制作方可以指定第一著作人,而“寫手”可以成為第二著作人。

  馮林說,按行規(guī),電視劇改編小說后,第一著作人不會是出品人,寫手是要參與聯(lián)合署名的,“出版前,李小義提出讓劉世杰成為唯一作者,否則就不負擔出書的剩余資金。迫于經(jīng)濟壓力,我只好同意了”。

  陜西電視臺電視劇制作中心主任呂宏強也表示,電視劇紅火之后,許多出品方都會選擇出同名小說,有由原來的編劇改編的,也有委托別人改編的。由于出品方擁有版權,所以小說完成后,出品方一般都會加入己方的署名,但一般都會加上改編者的名字,這是對著作權的尊重。

  主角回應

  劉世杰:他們想炒作自己

  “他們這是在造謠!弊蛉眨斢浾呔痛送ㄟ^電話向劉世杰求證時,劉世杰斷然否定了言美芳和馮林的說法。

  劉世杰告訴記者,電視劇《殺出絕地》是他們獨立投資、獨立攝制、擁有獨立版權的。作為《殺出絕地》的出品人,出版同名小說也是他的權利。劉世杰認為,電視劇火了,別有用心的人就想借機炒作自己,“我們正考慮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

  劉世杰表示,《殺出絕地》開始計劃拍20集左右,后來他完成了同名小說《殺出絕地》,又把小說中部分出彩的情節(jié)補充到劇本里,定成了30集。當記者向劉世杰提出,希望他可以多介紹點小說的創(chuàng)作情況時,劉世杰表示不大方便。

  隨即,記者撥通了李小義的電話。但當記者剛表明身份,李小義就匆忙表示:“別問我,那事我什么都不知道!贝饲,李小義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曾表示,“這本書是我們出的錢,我們有權給誰署名,這是電視劇業(yè)內(nèi)的行規(guī)”。

  在小說《殺出絕地》的作者簡介中,劉世杰獲得的榮譽位列其中,如“被中宣部、國家人事部、中國文聯(lián)評為全國中青年德藝雙馨先進工作者代表”、“中國改革百名優(yōu)秀人物”等字樣。另據(jù)了解,李小義的另一個身份是貴州省電視劇制作中心的工作人員,與劉世杰曾在一個部隊服役,曾經(jīng)是上下級關系。

  言美芳說,一個字沒寫成了“德藝雙馨”,而她寫了小說,僅拿到8000元報酬,而且因為沒署名卻第一次成了“槍手”,這深深刺激了她。

  獨家揭秘

  有版權,沒參加創(chuàng)作也可以署名

  言美芳對于“槍手”這一稱呼很不高興,而李小義則直言“槍手”就是業(yè)內(nèi)的行規(guī)。對此,著名編劇海巖昨日透露,影視編劇業(yè)確實存在“槍手”!皹屖帧敝冈谟耙晿I(yè)做編劇行活的人。這些人寫劇本或者劇本提綱,只拿錢,不署名。

  海巖告訴記者,“槍手”情況很復雜,每部戲情況都不同,有的作品有10多個編劇,有的作品第一稿和第二稿的編劇完全不一樣,也有人直接雇人寫劇本,“沒署名不代表沒參與創(chuàng)作,但署名也不代表有參與創(chuàng)作,一切以協(xié)議說了算!

  “但《殺出絕地》的著作權糾紛又屬于另外一種情況。在電視劇改編成小說時,由‘槍手’完稿,個別作者確實沒參加創(chuàng)作,但由于擁有版權,而坦然地署上了自己的名字!焙r表示,文藝作品一旦被投入市場,就呈現(xiàn)出了商品的性質(zhì)。按他理解,版權包括了署名權、榮譽獲得權等等。如果劉世杰一事屬實,可能從法律上無法追究他的責任,但和中國讀者理解的,傳統(tǒng)的文藝作品和作者的關系是起沖突的,如果有讀者沖著劉世杰的名字去讀這本書,那么無疑他遭受了欺騙。

  專家觀點

  作家不能違背寫作倫理

  劉世杰是個知名作家,有好幾百萬字的作品。毫無疑問,肯定有讀者沖著他的名頭閱讀此書。

  “如果事情屬實,毫無疑問屬于文學造假。這是一種欺騙,對讀者很不公平!敝幕u家朱大可認為,“文化造假”這種現(xiàn)象在文壇正變本加厲地呈不斷擴散。

  在朱大可看來,種種不參與創(chuàng)作卻直接署名的“相關約定”就是個“違法約定”,“相關法律一定要有更細的規(guī)定,而作家不能違背寫作倫理”。

  大成律師事務所的郭宏清律師則認為,依照我國《著作權法》規(guī)定,署名權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電視劇制作方指定的“第一著作人”如果并非小說的作者,那么就不具有署名權。另一方面,作為小說的“寫手”完全有權利主張自己的署名權,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他在署名的同時應注明是根據(jù)電視劇進行編寫的。

  同時,《協(xié)議書》約定由電視劇制作方指定的“第一著作人”的行為本質(zhì)上是將對署名權進行買賣,而署名權作為一種人身權利,涉及作者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不能作為商品進入流通領域。否則就是違背著作權法鼓勵作品的創(chuàng)作與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yè)的發(fā)展和繁榮的立法宗旨的。 本報記者 吳成貴

【編輯:張中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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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隸巴人的原貼:
我國實施高溫補貼政策已有年頭了,但是多地標準已數(shù)年未漲,高溫津貼落實遭遇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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