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在不惜用大量版面把男扮女裝、“俗”得不能再“俗”的小沈陽炒成了“著名藝人”后,又找到了新的興奮點——張愛玲遺作《小團圓》的出版。據(jù)稱,《小團圓》中文簡體版首發(fā)就達到10萬冊,這一可觀的發(fā)行數(shù)量究竟說明了什么?
可以肯定地說,晚年生活不無困窘、凄涼的張愛玲女士是享受不到她遺作發(fā)行所帶來的豐厚的版稅收入了。
有對張愛玲作品有相當研究的學者質疑《小團圓》的真?zhèn),認為怎么隔幾年就有張愛玲的佚文或遺作出版?這不斷的“新發(fā)現(xiàn)”不能不讓人疑竇叢生。她的作品生前為何不出版,以版稅改善自己的生活狀況?若是不適合在某地出版,就不可以換個地方出版?這質疑可以討論,如果遺產(chǎn)執(zhí)行人不能出示經(jīng)過專家鑒定的張愛玲的手跡,讀者和專家都有權利懷疑《小團圓》的真?zhèn)危?/p>
筆者在這里不想糾纏這一問題。我想提出的是另一問題是:即使這真是一部張愛玲的遺作,是否應該出版的問題?據(jù)悉,有一批“張迷”網(wǎng)友表示,對《小團圓》“不買、不看、不評!”我非常贊賞這些“張迷”的態(tài)度。因為,據(jù)張愛玲的文學遺產(chǎn)執(zhí)行人宋以朗先生自己稱:張愛玲生前有遺囑,“《小團圓》小說要銷毀”。雖然通過種種信件、資料表明,張愛玲生前對是否出版這部作品非常矛盾,在她晚年還在不斷修改它,證明心中對出版這部作品并非沒有一點“轉圜余地”。但這些信件正如宋先生所說“一份遺囑是法律文件,但一封普通信件不是”。既然,張愛玲去世前并沒有修改遺囑,作為她的文學遺產(chǎn)執(zhí)行人(最直接的執(zhí)行人應該是宋先生的父母,因他們也已去世),誰有權利可以藐視法律文件所具備的法律效應?我們生活在一個法制的社會,這是一個基本的常識。違背張的遺囑出版她要“銷毀”的遺作,不僅有違法律,而且也是不人道的行為。
從《小團圓》的內(nèi)容看,張要“銷毀”它,我相信是發(fā)自內(nèi)心的意愿。因為,她自己也承認這部小說帶有強烈的自傳色彩,而且主要內(nèi)容是她與胡蘭成的戀情。胡的移情別戀和“絕情”是張終身的隱痛。如果我們設身處地替她想想,她如何在小說中處理這段感情,是非!皟呻y”的。懺悔?她當時是“真情”投入的,是轟動一時的“傾城之戀”,她不能違背基本事實,把它寫成一部“懺悔錄”;或者,接受出版者建議,把原型“胡蘭成”寫成“雙重間諜”?這就把一個漢奸寫成了地下黨和民族英雄,恐怕也更不合適。因此,她生前無法把這部作品改出來。
如果張愛玲九泉之下有知,她不會為《小團圓》的出版高興。因為它的出版,文學上不會為她已有的成就增色,物質上更不會給她帶來任何好處。我想她恐怕會痛不欲生、淚流滿面……
媒體人是否應該深思:誰在為《小團圓》發(fā)行量的“飚升”而狂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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