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生活記憶
——建國60年民生往事
結婚、生育與離婚
1980年,“感情破裂”作為法定離婚理由,寫入新的《婚姻法》。這是新中國的第二部《婚姻法》,它將離婚自由的權力以法律形式明確肯定下來,也使一向穩(wěn)定的婚姻局面被打破了,中國人傳統(tǒng)的從一而終的婚姻觀念,從進入80年代開始,就發(fā)生了根本性的動搖。從此,“感情不合”成了各地辦理離婚時最常用的理由,而恩格斯 “沒有愛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成了被引用最多的偉人語錄。
新的《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
1950年《婚姻法》是新中國成立后頒布的第一部法律,也是新中國成立后頒布的第一部婚姻法。 1950年《婚姻法》除有協(xié)議離婚程序和訴訟離婚程序外,并無關于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的規(guī)定。
為解決離婚標準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1950年至1980年均發(fā)布了相應的司法解釋。透過司法解釋,我們可感知到,離婚的原因主要集中為夫妻雙方不通音訊、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夫妻一方患病、當事人未達法定婚齡。離婚的原則界線則依最高院1963年8月28日發(fā)布的 《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事政策幾個問題的意見》來處理。意見中指出:離與不離,首先應從“婚姻基礎 (自由結合還是包辦)、婚后感情和離婚原因,來查清夫妻關系是否還可以維持;其次,要充分考慮子女的利益和社會的影響。這樣的離婚標準,當時被法官們稱為“三看一參”:一看婚姻基礎,二看婚后感情,三看離婚原因,四還要注意子女利益和社會影響。在這次的離婚標準中,“感情”已經出現,但很弱。
盡管后來國家還對 《婚姻法》作過多次修改,但1980年頒布的《婚姻法》,連同“感情確已破裂”幾個字,已經載入中國改革開放的歷史。它的意義在于:不能把不準離婚作為一個懲罰手段來使用。
后來不少人把1981年離婚率的上升歸因于1980年的《婚姻法》。根據《上海民政志》記載,1980年,上海人離婚的數量是883對,1981年,離婚的有1304對。
曾經參與1980年《婚姻法》修訂的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所所長楊大文,不同意這個觀點,他說:“那是因為過去離婚實在太嚴了,而1981年后的有一部分離婚是解決歷史上遺留的問題。 ”
1982年11月,25名婦女聯名寫給當時的中央總書記胡耀邦的一封信。
1983年,由36名婦女組成的“秦香蓮上訪團”聯合到全國婦聯上訪,狀告她們的丈夫是“陳世美”。這些女性都是知識分子,她們在過去的歲月里自覺地支持了丈夫的事業(yè),可這些丈夫翻身后竟紛紛借助新 《婚姻法》中的“感情破裂”一條,提出離婚,不要糟糠之妻了。在這一轟動事件中,中國人第一次聽到一個新詞匯:“第三者插足”。官司最終打到中央,在中央領導人的過問下,36個“陳世美”沒有一個在當時離成婚的。但在10年之內,他們全部都離婚了。
陳煜 編著
中國輕工業(yè)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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