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回應
娛樂圈“名人”宋祖德兄弟因為侵犯著名導演謝晉名譽權日前被上海靜安區(qū)人民法院判罰20多萬元,并被責令公開賠禮道歉。法院判詞給他們行為的定性是:已經(jīng)構成侵犯名譽權,并且“主觀過錯十分嚴重,所采取的侵權手段十分惡劣”。
從一審判決書顯示的已經(jīng)查明的案件事實情況看,宋祖德兄弟侵犯謝晉導演名譽權的性質(zhì)不是一般的侮辱,而是誹謗。在我國的法律意義上,侮辱與誹謗行為雖然都對當事人的人格、名譽權利構成損害,但具體行為內(nèi)容卻截然不同。侮辱,是散布可能已經(jīng)客觀存在但涉及他人隱私而不宜宣揚的某些事實;誹謗,則是無中生有、純粹造假、惡意中傷的行為。馬克思就曾經(jīng)說過,你宣揚一個人是盜賊,如果他以前確犯過盜竊,就是侮辱,因為那是過去的事,現(xiàn)在人家已經(jīng)改好;如果人家從來未曾偷盜,那就是誹謗。相比之下,誹謗比普通侮辱的危害要大很多。
我國現(xiàn)行法律對侵犯公民人格、名譽權利的行為有民事侵權和刑事犯罪的區(qū)分。兩者的差別主要就是在主觀過錯的類型、情節(jié)的輕重和被證明的程度方面。惡意民事侵權如果達到“情節(jié)嚴重”,而且有證據(jù)證明排除了“合理懷疑”,就應當以犯罪治之。
以此對照,宋祖德兄弟倆的行為已經(jīng)完全夠得上刑法第246條“誹謗罪”的格了。
構成誹謗犯罪的“情節(jié)嚴重”,并非是指一定要產(chǎn)生某種“有形”的損害后果(比如被害人自殺身亡或者出現(xiàn)精神疾病等),關鍵是看此行為對他人名譽、人格所造成的影響程度究竟如何。當捏造、散布的“事實”令人半信半疑或者信以為真,當這種“事實”的擴散面已經(jīng)相當廣泛、人們對當事者的“良好形象”動搖甚至鄙視,這樣的行為自然嚴重損害了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利,就應當被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從法理上講,“手段十分惡劣”是“情節(jié)十分嚴重”的一項重要內(nèi)容。所以,這樣的誹謗就不僅僅是簡單的民事侵權問題,已經(jīng)屬于構成刑事犯罪的范疇;至于刑事控告采用怎樣的方式,那只是一個技術層面的問題。
“名人”自有名人效應,“名人”的言行當然有著不同于普通百姓的影響力。唯其如此,慎言慎行就成了“名人”的生活守則。不過,“名人”之“名”或許更多地來自于他們的天賦、技能和“包裝”技術,本身并不必然包含人格、倫理、道德價值的預設和評判。事實上,絕大多數(shù)“名人”給社會帶來的不僅僅是物質(zhì)水準的提升,他們(尤其是作為“公眾人物”的名人、能人)常常成為人們?nèi)烁窬竦闹匾劳泻拖M。當某些在政治判斷上,在相關技能、水平上堪稱“名人”者,利用其“名”做出有背公德、危害公眾利益的事情,甚至是從事違法犯罪的勾當時,他們對人們道德情感、社會信賴甚至政治信仰所構成的傷害要遠遠大于普通人。
(作者系著名刑法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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