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此前熱議的“購房門”事件,溫州主要領導告訴記者,溫州市舊城改建指揮部以暫定價銷售的143套剩余房中,141套已經辦理了結算和繳款手續(xù)。(7月1日中新網)
141套房交了差價,轟動一時的“購房門”就算是畫上句號了,所以記者也以“溫州關上‘購房門’”為主題報道此事。不過,相信大多數讀者對于“購房門”就這樣掩上會感到意猶未盡,因為此事中錢不是最重要的,更重要的是對相關責任人的追究。
很明顯,這些購房者都是利用手中的公權,在明知大大低于市場價的情況下買的房,賺取巨額差價(有人一拿到房就轉手倒賣賺取數十萬元)。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在分配、購買住房中侵犯國家、集體利益,屬于違紀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而據最高法、最高檢的司法解釋,十種行為被明確以受賄論處,其中第一條就是:向請托人“低買高賣”房屋汽車屬受賄行為。
“購房門”事件性質非常嚴重,豈能以補差價就了結?就像貪污分子在被檢察機關發(fā)現之后,交還受賄款項就不再追究一樣,“購房門”諸多責任人不受黨紀國法的處分,黨紀國法在權力面前打了折扣,傷害了法紀的嚴肅性,是非常不應該的。
不知有關方面急于“關門”、了結事件,是因為這些人的違法亂紀的事實不夠嚴重,還是涉者過多,法不責眾,抑或有其他“不足為外人道”的原因。無論出于何種原因,如此明顯、嚴重的官員利用職權謀取個人利益的事件,就這樣被輕饒,不再追究,恐難服眾。 (練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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