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女士:三年前,我與張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將位于小市街的房屋租給他,租期到2008年6月30日。房子到期后,雙方未續(xù)簽書面協(xié)議,張某仍付房租居住。我可否解除租賃合同?
湯律師:據(jù)《合同法》規(guī)定,房屋租賃期限在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不定期租賃的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結合本案,你可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然后解除租賃合同。
張小姐:我的婚房是婚前由丈夫父母購買的,他父母付了20萬首付款,余款辦理按揭,房屋登記在我丈夫名下。結婚后雙方出錢裝修房屋,并一起償還貸款。辦婚禮時,公婆當親友面說,首付款20萬不用還了,就當是禮物,F(xiàn)在我與丈夫準備離婚,請問我能否主張這套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
湯律師:依婚姻法規(guī)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本案房屋應認定為父母對兒子的贈與。但在婚禮上父母雙方明確表示20萬元作為結婚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受贈所得的共同財產。你可就20萬元首付款和已還貸款部分主張夫妻共同財產,就房屋自然升值部分主張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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