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來房管所職工的親戚冒充承租人,把本沒有獲得拆遷款資格的臨時建筑當成產權房蒙拆遷款。原什剎海房管所所長、副所長等用此手段騙取了50多萬元拆遷款。記者昨天從辯護律師處獲悉,西城法院以貪污罪,受賄罪判處原什剎海房管所副所長王振池有期徒刑12年,其他兩名涉案人員也分別被判。至此什剎海房管所腐敗串案已有4人獲刑。
法院查明,2006年8月間,原什剎海房管所副所長王振池在任職期間,伙同所長張吉春、劉玉鴻等人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取得的本市西城區(qū)德勝胡同甲八號的部分拆遷補償款人民幣50余萬元伙分。其中,王振池分得14萬元。
根據(jù)王振池等人的交代,西城區(qū)德勝胡同甲8號原為新街口街道辦事處工貿公司于20世紀70年代搭建的臨時建筑,后由張某取得,后張某又將房屋交給什剎海房管所管理。
2005年至2006年間,北二環(huán)路沿線城中村綠化整治拆遷工程開始,該房屋也被涉及。但因該處房屋沒有租賃手續(xù),無法向拆遷公司出具使用權證明。于是張吉春和張某商定,該處拆遷費由什剎海管理所和張某平分,后房管所開發(fā)組編造了4份假租賃協(xié)議,用于領取拆遷補償款。張吉春等將上述款項伙分。
在王振池等3人被判之前,原什剎海房管所所長張吉春因犯貪污罪和受賄罪,被市一中院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法院認定,其貪污730.69萬元,受賄27.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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