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經濟適用房在銷售、管理過程中“變味”,江西省明確規(guī)定經濟適用房不可上市轉讓,但允許其子女以不同方式繼承。
江西省建設廳指出,購買經濟適用房有兩項硬指標,一是家庭人均年收入,二是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只有這兩項指標都符合相關要求,才有可能成為經濟適用房的購買者和使用人。申購人一旦擁有經濟適用房,按規(guī)定不能上市轉讓,也不能用于出租、經商等改變其使用性質,但可以以下方式繼承:一是申請經濟適用住房時,已納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面積計算的家庭成員可依法同時繼承該經濟適用住房的財產權和居住權;二是其他家庭成員是繼承人的可以依法繼承該經濟適用住房的財產權,但不能繼承居住權。也就是說,其他家庭成員依法取得的經濟適用住房的財產權不能用于自己居住,只能由政府收購后取得貨幣財產來實現(xiàn)繼承。(吳華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