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私自在他人定做的家具上刻上自己的名號,木匠王某被訴至密云法院。記者昨天獲悉,法院一審判決王某賠償定做人損失3000元。
去年6月,侯某找到王某準備打置一套紅木家具。兩人口頭約定,由王某按侯某提供的紅木木料和樣式制作一套紅木仿古家具。完工后,侯某發(fā)現(xiàn)家具上都被刻上了“丙戌息廬制”、“王息廬制”的字樣,而“息廬”正是王某的藝名。認為王某私自在家具上刻自己的藝名,造成家具貶值,侯某向王某索賠1.5萬元。
庭審時,王某對私自署名的事實不持異議,但堅持認為他有權(quán)在家具上署名,且侯某制作家具的目的是自用,刻字不會對家具價值造成貶損,所以不同意賠償。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王某作為定做合同的承攬人,應按定做人的要求交付工作成果,刻字并非家具制作的組成部分,王某未經(jīng)侯某許可私自在家具上刻字顯屬不妥,應承擔違約責任。(高健 侯洪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