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房價飛漲,已簽賣房合同的張女士悔約被訴。日前,海淀法院一審判決張女士賠償買方王女士10萬元。
今年1月,張女士與王女士通過我愛我家公司簽訂了買賣合同,約定由該公司代為收取、保管定金及房款,其中房價款70萬元,裝修款30萬元。王女士給付定金5000元。
今年7月,張女士見該地段房價高漲,不愿再以原價出賣。張女士要求解除合同,王女士將其訴至法院。
張女士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是,王女士沒有交納10%的定金。但海淀法院審理查明,王女士手頭有定金收據(jù),并未違約。
根據(jù)合同,王女士有兩種選擇,一是讓張女士按2倍賠償定金,即賠償1萬元,另一種是讓張女士賠償總價款的10%,即10萬元。王女士要求賠償總價款的10%,海淀法院支持了她的訴訟請求。(王殿學 劉偉 唐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