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先后7次未能按期償還房屋貸款本息,但事后全部補齊。此種情況下,銀行可否解除借款合同,要求借款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近日對此給出了答案,借款人事后補齊還款金額的行為表明其還本付息的意愿,且不能證明其喪失了還款能力或惡意不履行還本付息的義務,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條件,法院依法駁回了銀行的訴訟請求。
2004年4月25日,張某與銀行、房地產商簽訂了一份《個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張某以其所購買的一套面積為90平方米的商品房作為抵押,向銀行借款31萬元,貸款期限為30年。合同還規(guī)定,若張某連續(xù)三個月或累計六個月不按照合同約定還本付息時,銀行可以行使抵押優(yōu)先受償權。房地產商則為該合同中的所有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及張某應付的其他款項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合同簽訂后,銀行向張某發(fā)放了貸款。2005年1月,張某未能按時償還當期本息,房地產商代其支付了到期本息及罰息。2006年5月,張某又未能按時償還當期本息,仍由房地產商代還。其后,張某還曾經5次逾期還款。但是,2007年6月4日,張某一次性還清了所有的逾期本息及罰息。
為此,銀行卻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張某提前償還全部貸款本息。法院認為,銀行與張某簽訂的個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張某雖有連續(xù)5次、累計7次逾期償還貸款本息的情形,但事后全部償還了相應的逾期貸款,表明了其還本付息的意愿。而銀行也沒有證據證明此后張某仍有欠款或逾期的情況,且并未顯示張某存在喪失還款能力或惡意不履行還本付息義務的狀況,因此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條件。(李松 黃潔 曲育京)
法官點評
此案的主審法官分析說,對于那些惡意不還銀行貸款或騙貸的買房人,法律絕不會姑息。可對于那些真正貸款買房的普通百姓,偶爾由于一些客觀因素導致的短期逾期,銀行動輒要求與其解除合同,并提前償還全部貸款,未免過于苛刻。
按揭貸款后,購房人的經濟狀況并非一成不變,由于疾病、出差、暫時資金周轉困難等情況,在一定程度上就可能造成逾期還款,而銀行與之簽訂的貸款合同條款非常嚴苛,出現逾期后,銀行往往不管貸款人是否后來按時歸還全部款項就訴至法院,以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為由要求解除合同。
銀行進行按揭貸款以收取利息為目的,當貸款人已經按期歸還逾期貸款后,銀行仍要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貸款人支付高額罰息,這種收益遠遠高于正常還貸的收益。且在按揭貸款中,房屋作為抵押,銀行完全具有還款的保證。在這種情況下,貸款人逾期的原因以及其還款能力與意愿,銀行應當予以審查,不能一概認定為合同解除的條件。
像張某這類案件,實踐中已經發(fā)生多起,法院在審理該類型案件時應全盤考慮,努力做到法律和事實的統(tǒng)一,慎重決定合同是否應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