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雨夜,在嘉興市海寧城區(qū),22歲的小林和朋友喝酒后獨自開車遭遇車禍,不幸身亡。
悲劇發(fā)生以后,痛不欲生的小林父母以“當晚和小林同飲的5人沒有盡到保護好小林的責任”為由,將他們告上了法庭,并要求他們承擔60%的損失。
近日,法院最終一審判決,當晚和小林共飲的其中1人賠償10%損失和5000元撫慰金。
雨夜醉駕,22歲小伙魂斷歸途
1988年出生的海寧市周王廟鎮(zhèn)人小林家里是開廠的,家境比較殷實。
今年2月1日晚,小林獨自駕駛一輛黑色的馬六轎車來到海寧市區(qū)的朋友小李家里做客。當晚,小李還邀請了小金、小盧和小蔣。此外,小李的爺爺、父親、叔叔以及朋友小聞也一起陪同。
席間,小林和朋友們喝著小李家自制的米酒,情緒高漲。晚上7點左右,朋友們陸續(xù)離開了,而玩得還不盡興的小林又和小金約好繼續(xù)到海寧某歌廳娛樂。
到包廂之后,兩人開始喝酒。之后,小林嫌人太少,便把小蔣也喊了過來。晚上10點左右,小蔣先行離開,小林和小金繼續(xù)娛樂。
晚上11點左右,小金支付了包廂費用,2人準備離開。
此時,小林說要上衛(wèi)生間。因此小金在囑咐完小林讓他打車回家后,便放心駕駛自己的車子先行回家了。
小林從歌廳出來后,駕著自己的車子回家。不料行至海寧西郊,車子就出了車禍,小林被重重地拋出車外,后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
3月3日,交警部門事后對小林的血檢報告證實:事發(fā)時小林體內(nèi)酒精含量達1.0毫克/毫升,為醉酒駕駛。公安交警部門以此作出責任認定,小林屬醉酒駕駛,在夜間雨天未能相應(yīng)減速,應(yīng)負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雙親悲痛,狀告5名共飲者
事故發(fā)生以后,因為小林是獨子,其父親林某和母親錢某悲痛欲絕,整天以淚洗面。
辦完兒子喪事后,沉浸在失去兒子悲痛中的小林父母認為:如果當天兒子的朋友沒約他去喝酒,兒子也不會酒后駕車,而喝了酒之后,朋友之間如果能相互提醒,切實做到不讓兒子酒后駕駛,悲劇就不會發(fā)生。
思前想后,夫妻倆最終決定將當天與兒子一起喝酒的5人——小李、小李父親、小盧、小蔣和小金告上法庭,并請求法院依法判令他們支付其損失的60%。
法院認為,其中1名共飲者需要擔責
本案于4月19日被海寧法院受理。法院曾幾次開庭,力求公正審判。
本月6日,海寧法院最終確定:小林個人應(yīng)對本起事故負主要責任。而與小林一同前往娛樂場所的小金,明知小林喝了大量的酒,卻先行離開,雖口頭關(guān)照,但事實上仍是放任小林醉酒后自行駕車回家,沒有起到陪護的義務(wù)。因此法院判其賠償事故損失的10%,再支付小林父母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共計4萬余元。
對于小盧、小李、小李父親,法院認為:因為在小李家離開后,小林是另行安全到達娛樂場所的,這已經(jīng)超出了他們的照顧范圍,因此他們對本起事故沒有過錯。
而對于小蔣,法院認為:他是受小林之邀到達娛樂場所的,后又提前離開包廂。另外,也無證據(jù)證明小蔣在包廂期間對小林有惡意勸酒等過錯,故小蔣對小林的死亡沒有責任。
律師釋疑,法院判決體現(xiàn)了公平責任原則
海寧法院對該案的判決在嘉興引起了不小的轟動,有網(wǎng)友還把該案經(jīng)過發(fā)到了嘉興各大論壇上。
許多網(wǎng)友在得知此事后,紛紛跟帖發(fā)表自己的看法,其中不少網(wǎng)友還對海寧法院的判決提出了質(zhì)疑。一名網(wǎng)名叫“凌亂”的網(wǎng)友說:“朋友聚會喝完酒大家鳥獸散了,這很正常,為什么還要對醉駕死亡的同伴負責任呢?”
對此,浙江海興律師事務(wù)所律師陳淵認為,海寧法院對此案的判決,恰恰體現(xiàn)了法律的公平責任原則和身份責任原則。小林和小金、小蔣一起去唱歌、喝酒。小蔣提前離開,最后剩下小林和小金兩人。此時,作為小林身邊唯一朋友,小金有義務(wù)保護他安全到家。雖然當時小金口頭囑咐過小林,但并未盡到保護義務(wù),造成了他醉酒駕車途中遇難。
記者了解到,目前小金對判決結(jié)果無異議,沒有上訴,4萬余元賠償款也已支付。
2009年9月,上海一名叫張峰的男子和6名同事聚餐,席間7人喝了不少酒。酒后,張峰騎輕便摩托車回家,途中發(fā)生車禍不幸死亡。
事后,死者家屬狀告死者生前共同飲酒者賠償案,今年1月份,該案在海市嘉定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后經(jīng)法院調(diào)解,6名共飲者共賠償死者家屬3.8萬余元。
參與互動(0) | 【編輯:鄧永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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