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懷孕孩子非丈夫親生 韓國法院判妻付賠償
2008年01月19日 14:06 來源:中國新聞網 發(fā)表評論
中新網1月19日電 據“中央社”報道,韓國京畿道議政府地方法院高陽分院宣判,婚前懷孕的妻子于婚后生下的孩子,倘若不是與丈夫生的,妻子得支付丈夫損失賠償費用。
韓國“聯合新聞通訊社”指出,議政府地方法院高陽分院于十八日指稱,A某與B某透過婚姻中介公司相識、并于二零零三年結婚,而后妻子B某于同年八月生下一名男嬰。
兩人后因夫妻關系不和而于二零零五年離婚,A某在離婚后給予前妻B某賠償金和贍養(yǎng)費等。
后來,A某透過基因鑒定得知孩子不是自己親生的,而將B某告上法庭要求賠償一億韓元(約十萬美元)。但B某主張,到結婚前兩周也沒有出現懷孕癥狀,因此并未懷疑,婚后也并不知道孩子并非丈夫親生。
對此,京畿道議政府地方法院高陽分院在公審中表示,每個人的排卵期都存在差異,并且排卵期有可能隨時間的不同而發(fā)生變化。綜合這些因素,認為B某只要稍加注意,就能知道孩子的父親是誰。因而宣判B某有過失應付賠償金。
【編輯:張曉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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