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3日,下同——編者注)下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公安廳、昌吉州公安局、米泉市公安局有關領導和工作人員在昌吉州公安局向曾被公安機關錯誤羈押近4年的無辜受害人祝軍正式公開道歉。
1991年被刑拘四年后回原單位工作
1990年10月23日,新疆米泉縣(當時米泉還未建市)招商市場內發(fā)生一起惡性殺人案件。案件發(fā)生后,當時的米泉縣公安局和上級單位昌吉州公安局成立了專案組,展開偵破工作。辦案民警在調查中了解到,祝軍曾是被害人李某的男朋友,案發(fā)前曾與李某見面。米泉縣公安局將祝軍作為重大犯罪嫌疑人,對其展開調查。
1991年1月24日,米泉縣公安局決定將祝軍刑事拘留。1991年2月2日,米泉縣人民檢察院作出批準逮捕祝軍的決定。在預審過程中,祝軍親筆寫出供述材料,承認自己殺害了李某,但在預審人員提審過程中翻供。據此,米泉縣公安局認定祝軍涉嫌殺人犯罪證據不足,遂向縣政法委多次匯報案情。經多方艱苦取證,此案仍久偵未果,昌吉州政法委、米泉縣政法委多次組織州、縣兩級公安、檢察、法院工作人員認真研究此案后,最終決定對祝軍變更強制措施。1994年10月6日,祝軍被米泉縣公安局取保候審,1995年6月15日祝軍被解除取保候審,回原單位工作,并恢復工資待遇。
去年殺人案真兇被抓并判死緩
多年來,新疆米泉市公安局對“10·23”案件的偵查工作一直沒有中斷。
2006年2月,米泉市公安局接到寧夏吳忠縣公安局電話通報,稱有人舉報當地居民丁某曾于1990年在米泉縣殺人。接到通報后,米泉市公安局領導十分重視,并將舉報線索與1990年“10·23”殺人焚尸案聯系起來進行了認真分析,并派遣民警赴寧夏開展深入調查。在當地公安局的積極配合下,將犯罪嫌疑人丁某、馬某抓獲,二人對殺人焚尸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2006年4月4日,犯罪嫌疑人丁某、馬某被米泉市公安局民警押解回米泉市。2006年9月27日,經新疆昌吉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犯罪嫌疑人馬某、丁某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一審判決之后,兩被告人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06年12月26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原判。
主動與受害人聯系并賠禮道歉
“10·23”案件偵破后,新疆米泉市公安局與祝軍進行了聯系,通報了“10·23”殺人焚尸案的真相,并通知祝軍提出賠償申請,但祝軍一直未提出。2007年1月中旬,米泉市公安局局長張粵親自約見祝軍,并要求該市公安局法制部門對“10·23”案件前期偵查工作情況進行核實。隨后,張粵局長先后多次約見祝軍,當面進行賠禮道歉。與此同時,該局一位副局長作為辦理祝軍上訪事項的負責人,也多次約見祝軍及時進行溝通,協商解決辦法。
今年3月19日,祝軍正式向米泉市公安局提交了賠償金數額和其他訴求。3月29日,有關部門根據米泉市公安局的要求,已成立祝軍案件善后處理工作組開展工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案范圍問題的批復》(法復11995)1號)之規(guī)定,國家賠償法不溯及既往。因該案發(fā)生在1994年12月31日之前,故該案不適用國家賠償法。但考慮到祝軍的人身權已經受到侵害,米泉市公安局就祝軍提出的要求,主動向當地黨委、政府匯報,協調有關部門依法予以妥善解決。對偵辦案件的當事人,公安機關將依法依紀予以處理。
在今天的公開道歉會上,被錯誤羈押近4年的祝軍和父親一起來到了現場。祝軍說:“感謝自治區(qū)公安廳和有關部門的重視,我希望能追究當時偵查此案的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米泉市公安局局長張粵表示:“我們在此公開向祝軍道歉,并懇請他的原諒。在羈押期間,對祝軍身體、精神上造成的傷害我們絕不回避,并將盡力協商解決。對于辦理此案的有關人員的行為,我們會盡快查清事實,并追究其責任。另外,我們也要以此為鑒,對隊伍中不規(guī)范的執(zhí)法行為及時進行整改!(潘從武 陳澤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