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西南政法大學舉行的第六次全國應用倫理法學研討會上,來自廣東韓山師范學院的王文科教授提出建議,在《刑法》上制定見死不救罪,實行分類處罰。(4月24日《重慶晨報》)
關于“見死不救罪”的爭論,自2001年的全國人大會上由32名人大代表首次提出之后,就沒有停止過爭議。雖然其后不斷有人提及,但卻一直難以付諸法律。王教授的建議想必將再次面對這樣的困境。
道德與法律最大的區(qū)別在于,法律約束的是人的行為,而道德約束的則是人的思想。設立“見死不救罪”意味著要對一件本來與自己無關的事履行額外的義務,依照現(xiàn)代法治理念,只要不侵害國家、他人的合法權益以及公共秩序,公民的行為就有其天然的存在合理性。而“見死不救罪”的設置顯然損害了公民的這種權利,因此思想上很難被接受。
在實際操作中,“見死不救罪”也將面對諸多實際的困難。判定一個人是否有罪,需要提供必需的人證和物證,但是誰會為“見死不救罪”來作證呢?證人很可能并沒有參與案件,因此作證的同時就意味著自己有罪,而如果自己也參與了案件又如何能去作證?另外,如果案件的目擊者本身不具備任何救助的能力,那么他是否也要為自己能力的欠缺而背負罪責呢?道德問題的“泛法律化”固然可以迫使人們就范,但是如果得不到普遍的道德認同,其最終結果要么是因觸犯法律者太多而使民眾叫苦不迭,要么就是因為不具備實際可操作性而導致法律條文被虛置。
因此筆者認為,立法保護見義勇為者的權益勢在必行,而“見死不救罪”的設置則略顯多余。與其強制公眾去做一件難以接受的事,不如掃清人們的后顧之憂,使更多的人真正發(fā)自內心地去做一件善舉。 (作者:趙志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