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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非法出境或違反規(guī)定滯留境外不歸將被開除
2007年04月29日 08:41 來源:中國新聞網(wǎng)

  中新網(wǎng)4月29日電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495號國務院令,公布《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guī)定,公務員非法出境,或者違反規(guī)定滯留境外不歸,給予開除處分。

  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

  (三)違反國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以暴力、威脅、賄賂、欺騙等手段,破壞選舉的;

  (五)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違反規(guī)定滯留境外不歸的;

  (七)未經(jīng)批準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或者取得外國國籍的;

  (八)其他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有前款第(六)項規(guī)定行為的,給予開除處分;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guī)定的行為,屬于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jīng)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xiàn)的,可以減輕或者免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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