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州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完成的一項社會調查報告顯示,廣州流浪乞討者超過95%屬于“職業(yè)乞討”。有專家建議,對那些確屬家庭經濟困難和社會保障無法解決生存問題的行乞者,有關部門可對其發(fā)放“行乞信用證明”,以進行分類管理;政府為乞討者建立檔案,并在部門、片區(qū)之間進行通報,對他們的行乞方式、時間及地點進行規(guī)范,促使他們做到文明行乞。(5月16日《人民日報》)應該說,欺詐性、操縱性甚至帶黑社會性質的行乞增多,以及強行討要等不文明行為出現,確實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乞討的背后可能滋生、遮蔽一些違法犯罪行為,政府理應加強執(zhí)法管理。
但是,如這位專家所言通過有關政府部門發(fā)放“行乞信用證明”,能有效遏制類似的乞討亂象嗎?
給確屬生計困難且沒有社會保障的“真實”行乞者發(fā)放“行乞證”,不僅意味著乞丐將比其他普通市民多一道行為上的“信用緊箍咒”,更意味著若沒有這張證明,就很難行乞。這樣一來,不但不符合上述情況的“職業(yè)乞討”者無法行乞,連那些在城市里突然遭遇意外卻又得不到接濟的人,也喪失了臨時乞討的權利———試想,一個在城市里因失竊等原因而突然身無分文、舉目無親、饑寒交迫的不幸者,還有精力先找有關部門申辦“行乞證”嗎?即便申請,又如何能及時查明他的財產數額?
如果給符合條件者頒發(fā)“行乞證”,大而言之,這種法外管制既是公共管理者專門針對乞討者的身份歧視,又是公共權力對公民自由行乞這一重要權利的擠壓和侵蝕;具體而言,如果此辦法實施,意味著沒有“行乞證”的人,將很難討到錢財,這種對行乞行為變相設立門檻和障礙的行為,已經涉嫌對行政許可的濫用,違背了《行政許可法》。這種思維反映了近年來日漸彌漫的“公權力崇拜心理”和“行政許可依賴癥”。
而且,“行乞證”思路的提出者,恐怕沒有計算過,對所有行乞者進行信用審查,建立乞討者檔案并相互通報,以及對他們的行為進行信用評價和記載等諸多監(jiān)管行為,該需要投入多大行政成本。而乞討人員的不穩(wěn)定性,又將給這項“行政許可”帶來多大的不確定性。
如此不計成本的行政行為,恐怕不僅不能讓為數極少的“真實”行乞者從此文明行乞,反而會加劇行乞者的流動性、欺詐性,既給城市管理帶來更大難題,又為那些確實需要救助的行乞者徒增負擔。
有人辯解說,英、法等國也有“行乞證”制度,不過在這些國家,這一制度是在各項社會保障和救助制度非常完善,非政府的慈善救濟事業(yè)十分發(fā)達的大背景下,針對那些為數不多的職業(yè)行乞者或曰“行乞愛好者”而設,對國情迥異的中國并無借鑒意義。
“上帝的歸上帝,愷撒的歸愷撒”。對于違法的乞討行為,歸根結底,需要加大執(zhí)法力度,以懲處操縱性、欺詐性乞討。而對于正常的乞討行為,則不應輕易動用強制性權力,相反,需要加大社會保障和救濟救助力度,以及時幫助“真實”乞討者,并由此有效降低無惡意的“職業(yè)乞討者”;還需要更多非政府組織的大力參與、全力配合:比如慈善機構擴大救濟,志愿者組織開展說服和宣傳教育等。
一句話,行乞問題是社會問題,要妥善徹底地解決它,更多的還得依靠社會而非強制性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