頻 道: 首頁|新聞|國 際·英文|財經|體育|娛樂|港 澳|臺 灣|華 人|留學生|IT|教 育|健 康|汽 車
房 產|電 訊 稿|視 頻·圖 片·論 壇|圖 片 網|華 文 教 育|廣 告|演 出|圖 片 庫|供 稿
■ 本頁位置:首頁新聞中心國內媒體評論
站內檢索: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行乞證”背后是“行政許可依賴癥”
2007年05月17日 08:50 來源:新京報

  日前,廣州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完成的一項社會調查報告顯示,廣州流浪乞討者超過95%屬于“職業(yè)乞討”。有專家建議,對那些確屬家庭經濟困難和社會保障無法解決生存問題的行乞者,有關部門可對其發(fā)放“行乞信用證明”,以進行分類管理;政府為乞討者建立檔案,并在部門、片區(qū)之間進行通報,對他們的行乞方式、時間及地點進行規(guī)范,促使他們做到文明行乞。(5月16日《人民日報》)應該說,欺詐性、操縱性甚至帶黑社會性質的行乞增多,以及強行討要等不文明行為出現,確實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乞討的背后可能滋生、遮蔽一些違法犯罪行為,政府理應加強執(zhí)法管理。

  但是,如這位專家所言通過有關政府部門發(fā)放“行乞信用證明”,能有效遏制類似的乞討亂象嗎?

  給確屬生計困難且沒有社會保障的“真實”行乞者發(fā)放“行乞證”,不僅意味著乞丐將比其他普通市民多一道行為上的“信用緊箍咒”,更意味著若沒有這張證明,就很難行乞。這樣一來,不但不符合上述情況的“職業(yè)乞討”者無法行乞,連那些在城市里突然遭遇意外卻又得不到接濟的人,也喪失了臨時乞討的權利———試想,一個在城市里因失竊等原因而突然身無分文、舉目無親、饑寒交迫的不幸者,還有精力先找有關部門申辦“行乞證”嗎?即便申請,又如何能及時查明他的財產數額?

  如果給符合條件者頒發(fā)“行乞證”,大而言之,這種法外管制既是公共管理者專門針對乞討者的身份歧視,又是公共權力對公民自由行乞這一重要權利的擠壓和侵蝕;具體而言,如果此辦法實施,意味著沒有“行乞證”的人,將很難討到錢財,這種對行乞行為變相設立門檻和障礙的行為,已經涉嫌對行政許可的濫用,違背了《行政許可法》。這種思維反映了近年來日漸彌漫的“公權力崇拜心理”和“行政許可依賴癥”。

  而且,“行乞證”思路的提出者,恐怕沒有計算過,對所有行乞者進行信用審查,建立乞討者檔案并相互通報,以及對他們的行為進行信用評價和記載等諸多監(jiān)管行為,該需要投入多大行政成本。而乞討人員的不穩(wěn)定性,又將給這項“行政許可”帶來多大的不確定性。

  如此不計成本的行政行為,恐怕不僅不能讓為數極少的“真實”行乞者從此文明行乞,反而會加劇行乞者的流動性、欺詐性,既給城市管理帶來更大難題,又為那些確實需要救助的行乞者徒增負擔。

  有人辯解說,英、法等國也有“行乞證”制度,不過在這些國家,這一制度是在各項社會保障和救助制度非常完善,非政府的慈善救濟事業(yè)十分發(fā)達的大背景下,針對那些為數不多的職業(yè)行乞者或曰“行乞愛好者”而設,對國情迥異的中國并無借鑒意義。

  “上帝的歸上帝,愷撒的歸愷撒”。對于違法的乞討行為,歸根結底,需要加大執(zhí)法力度,以懲處操縱性、欺詐性乞討。而對于正常的乞討行為,則不應輕易動用強制性權力,相反,需要加大社會保障和救濟救助力度,以及時幫助“真實”乞討者,并由此有效降低無惡意的“職業(yè)乞討者”;還需要更多非政府組織的大力參與、全力配合:比如慈善機構擴大救濟,志愿者組織開展說服和宣傳教育等。

  一句話,行乞問題是社會問題,要妥善徹底地解決它,更多的還得依靠社會而非強制性權力。


 
編輯:張磊】
 


  打印稿件
 
[每 日 更 新]
- 中國赴日留學人員人數累計達到九十萬人
- 臺"陸委會"副主委:江陳會對兩岸關系具重要意義
- 大陸海協會副會長張銘清抵臺灣 參加學術研討會
- 國產新舟60支線飛機成功首航 飛行平穩(wěn)噪音不大
- 阿利耶夫再次當選阿塞拜疆總統 得票率為88.73%
- 九名中國工人在蘇丹遭綁架 大使館啟動應急機制
- 證監(jiān)會:城商行等三類企業(yè)暫停上市的說法不準確
關于我們】-新聞中心 】- 供稿服務】-圖片庫服務】-【資源合作-【留言反饋】-【招聘信息】-【不良和違法信息舉報
有獎新聞線索:(010)68315046

本網站所刊載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觀點。 刊用本網站稿件,務經書面授權。
未經授權禁止轉載、摘編、復制及建立鏡像,違者依法必究。

法律顧問:大地律師事務所 趙小魯 方宇
[ 網上傳播視聽節(jié)目許可證(0106168)][京ICP備05004340號] 建議最佳瀏覽效果為1024*768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