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那么,最高檢有何對策?
童:我們希望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比如工商、質檢等部門每年處理大量的行政違法案件,其中不排除有些案件涉嫌犯罪。通過建立行政執(zhí)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機制,可以使這些案件及時進入司法程序。
新京報:這幾年司法工作人員的犯罪頻發(fā)引發(fā)了很大反響,原因是什么?
童:司法是社會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線。培根就說過,“一次不公正的審判比十次犯罪危害更大”。如果說其他犯罪污染的是水流,司法人員犯罪污染的就是水源,所以社會危害較大,社會反響也較強烈。司法人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個人因素外,從檢察機關看,有些環(huán)節(jié)特別是擁有自由裁量權的環(huán)節(jié),缺乏強有力的監(jiān)督制約也是一個重要原因。
新京報:最高檢前年開始力推職務犯罪審訊過程全程錄音錄像,是否也是出于這個考慮?
童:不錯。推行這一制度,首先是為了規(guī)范我們自身的執(zhí)法工作。攝像頭對著你,一舉一動都在攝像頭之下,還能刑訊逼供、違法取證嗎?同時,這也是對辦案人員的一種保護。過去有些被告一到法庭就翻供,說辦案人員刑訊逼供。
采取同步錄音錄像,可以比較有力地證明辦案人員訊問時是否搞了刑訊逼供。
海外引渡追逃要窮盡所有途徑
追捕外逃貪官、追回外流贓款,這項工作的難度很大。固定的程序還在探索中,我們的原則是所有可用的途徑都要用上。現(xiàn)在,貪官逍遙法外的空間在減少。
新京報:學界有聲音說反腐已進入“深水區(qū)”,觸及到一些體制問題,比如去年社保領域的系列案件,你怎么看?
童:這是一個很有趣的比喻。借用“深水區(qū)”的比喻,我認為反腐工作正在步步深入,一些職務很高的國家工作人員受到法律的制裁,一些犯罪新領域的揭露,也是一個標志。至于社保基金領域出現(xiàn)腐敗犯罪案件,還不能說這就是體制性腐敗,只能說明腐敗滲透領域比較廣,已經進入一些比較新的領域。腐敗就像癌癥,發(fā)現(xiàn)和治理不及時,就會不斷擴散。社保金系列案件說明我們反腐的觸角也在深入延伸。
新京報:但是有些領域大案要案頻發(fā),有些崗位被稱為“前腐后繼”,難道僅僅是個人因素?
童:當然不僅是個人因素,很多腐敗現(xiàn)象的發(fā)生是監(jiān)督不健全的問題。在一些行政審批權比較集中的領域,監(jiān)督制約不到位,濫用權力就難以避免,所以一些崗位出現(xiàn)了“前腐后繼”,還有“拔出蘿卜帶出泥”的現(xiàn)象,辦一個案件牽出一大串,有的高級官員就是查處其下屬人員犯罪時被牽出來的。
新京報:本月最高檢從日本引渡了一名職務犯罪嫌疑人,追捕外逃貪官在目前的司法框架下是否可能有一些突破?
童:對追捕外逃貪官,高檢院一直非常重視。這項工作的難度很大,對于兩國之間沒有簽訂引渡條約的,我們目前主要是通過兩種途徑:一是利用國際公約,比如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二是借助地區(qū)機制,比如上海合作組織的合作機制等。固定的程序還在探索之中,我們的原則是所有可用的途徑都要用上,F(xiàn)在國際合作的工作在加強,貪官逍遙法外的空間在減少。
-同題發(fā)言 “發(fā)言人的分數(shù)留給記者來打”
新京報:你怎樣理解發(fā)言人和記者的關系?
童:新聞發(fā)言人是作為一個機關的新聞發(fā)言的代表,是媒體和這個機關之間的橋梁和紐帶,所以我們和記者之間有一種天然的聯(lián)系。
新京報:你是否對記者說過無可奉告?
童:從來沒有。有些東西我們選擇在適當?shù)臅r候披露,如果按照規(guī)定不適合披露,也是為了保障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希望大家理解。
新京報:怎樣理解《信息公開條例》中的“及時”和“準確”?
童:對于檢察院來看,這需要考慮每個案件的情況,偵查的案件本身就不是那么千篇一律,我剛才也說過了,得符合訴訟的規(guī)律,前提是保障訴訟的正常進行,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但是能夠公開的案件案情,我們都會及時公開,比如大部分案件進入起訴階段就可以公開,一些社會關注度特別高的案件,我們在批捕階段就對外發(fā)布。
新京報:從你做新聞發(fā)言人的這段時間來看,檢察系統(tǒng)的信息公開程度有哪些變化?還會有哪些變化?
童;過去檢察機關往往是等審判之后才與法院一起公開案件有關情況,但是現(xiàn)在很多案件進入起訴階段時,我們就已經向媒體披露。剛才也說到,對一些社會關注度很高的案件,在批捕環(huán)節(jié)我們也已經向外界公開了。
“檢務公開”應當與時俱進,就是說隨著國家的法治進程而更加開放和透明。對于“檢務公開”的具體內容、范圍、方式和途徑等,檢察機關將以改革的精神,不斷探索,不斷豐富,不斷完善。
新京報:作為新聞發(fā)言人,你給自己打多少分?
童:這個分數(shù)應該留給你們記者來打。(李靜睿)
[上一頁]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