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6月20日電 澳大利亞聯(lián)邦警察近日將從中國籍犯罪嫌疑人處沒收的337萬余澳元贓款移交給中國警方。《瞭望》新聞周刊刊文指出,追回涉案款項,可以摧毀外逃貪官的生存基礎,是中國拓寬“追逃”思路的新進展。中國在追捕外逃貪官方面,必須下力氣研究國外法律制度,使之與國內追逃手段對接,為我所用。
貪官外逃手段翻新,顯示中國必須將追逃工作重心建立在加強國際司法協(xié)作上。專家表示,當前中國“追逃”貪官越來越依靠國際司法協(xié)作。而在各國法律制度不同的背景下,有關部門須主動研究、善于利用國外法律制度,積極建設追逃的“法制接口”,從研究國外法律體系入手,從廣泛開展國際司法協(xié)作入手,加大力度,始終對在逃貪官保持強大震懾力,贏得主動局面。
受訪專家建議,有關部門應廣泛和其他國家、尤其是西方發(fā)達國家締結引渡條約。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黃風說,現(xiàn)在很多個案,是從國家之間共同利益互相合作、互相配合的角度出發(fā)才獲得解決的。而有了條約以后,就變成法定國際義務。從國際趨勢來講,西方國家和所謂關系比較好的國家,引渡越來越容易,而與之相反的國家,開展引渡越來越難。對此,要想辦法推進與這些國家的締結條約談判,最終用條約的方式明確他們的義務。
用探索精神研究這些國家的法律和相關制度,積極尋求替代措施。熟悉加拿大、美國等國法律的北京通商律師事務所李洪積律師說,在不能開展引渡合作的情形下,可以利用美國、加拿大法律想別的辦法。比如,高山案就可以在加拿大利用民事起訴的方式迫使高山就范。有關部門不能一味地等待加方啟動遣返移民程序。實際上加拿大1999年修改了引渡法,規(guī)定加拿大的外交部和外國的外交部門可以達成個案協(xié)議,開展引渡合作。當前有關部門對外國引渡制度的研究還非常薄弱,靠的都是以往的經(jīng)驗,這個局面可以通過加強研究加以扭轉。
黃風認為,當前要對相關領域內的專業(yè)人員進行涉外法治知識培訓,部門之間要有密切協(xié)商機制,對于復雜的司法協(xié)助工作,要進行策略性研究,選擇更合適的方式進行國際司法協(xié)助活動。
有專家建議,中國在已加入《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的基礎上,還應該積極對地區(qū)性公約、國際公約和國際組織認真進行研究。如美洲國家制定的《美洲國家反腐敗公約》,歐洲國家制定的《打擊歐洲共同體官員或歐洲聯(lián)盟成員國官員的腐敗公約》《歐洲委員會反腐敗刑法公約》等,探討加入的可能性。
加大對涉嫌犯罪的外逃貪官的證據(jù)搜集。黃風說,在一些案件中,有關部門沒有預計到引渡的復雜性,人跑了以后,搜集證據(jù)的工作就放松了。其實越要人回來,越要收集證據(jù),還要注意收集證據(jù)的程序合法。在西方國家,決定是否引渡是法官,而不是外交部門。證據(jù)材料以及收集這些證據(jù)程序是否合法很重要。如果有關部門不提供證據(jù)或提供的證據(jù)不充分,中國的引渡請求就得不到回應。對于尚沒有追回來的貪官,當務之急是豐富各種證據(jù),并且一定在熟悉對方法律的情況下,來考慮我們搜集證據(jù)的程序、內容是否立得住。對貪官外逃這類犯罪,通過引渡的方式來實現(xiàn)遣返是比較正常的手段。
追回涉案款項,摧毀貪官生存基礎。北京大學刑訴法專業(yè)博士生褚福民認為,根據(jù)《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的規(guī)定,承認腐敗犯罪存在被害人,并賦予被害人單獨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的權利;而且,在犯罪人死亡、潛逃或者缺席而無法對其提起公訴的情形下,被害人根據(jù)《公約》享有可以不經(jīng)過刑事定罪而獲得這類財產(chǎn)的權利。這就意味著,在腐敗案件中被告人在逃的情況下,被害人可以根據(jù)《公約》的規(guī)定提起單獨的民事訴訟,就被告人侵權給他造成的損害要求民事賠償。如果被害人無法確定,國家可以代為提起民事訴訟。在追逃案件中引入民事訴訟追回涉案款項,會使外逃的貪官缺乏生存的基礎,這個措施對于打擊被告人在逃的腐敗案件無疑具有巨大的作用。(郭奔勝 傅丕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