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職務便利,收受相關黨政、企業(yè)領導共44人的賄賂近200萬元,且有近1000萬元不能說明合法來源。今天(7月24日)上午,原屯昌縣縣委書記徐清學因受賄和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一審被海南中院判處有期徒刑16年。
徐清學,男,漢族,1952年12月9日出生于?谑,大專文化,捕前任屯昌縣縣委書記。2006年11月20日,因涉嫌犯受賄罪,被海南省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海南分院指控:被告人徐清學于2000年至2006年擔任瓊山市委副書記、屯昌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先后收受相關黨政、企業(yè)領導共44人的賄賂,共計人民幣169.37萬元、港幣20萬元、美元1萬元。且有人民幣9,207,969.48元、港幣137,760元、美元31,045元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紀檢機關掌握被告人徐清學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后,予以立案審查期間,被告人徐清學交代了全部的受賄事實,并交出了全部贓款,其中大部分贓款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因此,對其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應認定為自首;而對于受賄罪行,依照相關司法解釋,應認定為坦白交代,可酌情從輕處罰。
法院經(jīng)過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徐清學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擔任領導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690,200元、港幣200,000元、美元10,000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徐清學還有人民幣9,211,469.48元、港幣137,760元、美元31,045元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其行為又構成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依法應數(shù)罪并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
法院同時認為,被告人徐清學是在群眾多次舉報,紀委部門掌握了一定的線索,并對其進行審查后,才如實坦白了受賄罪行,對該罪行依法不能認定為自首。被告人徐清學及其辯護人提出,徐清學收受朱萬貴、黎宏標、許聲朗、黃雄的錢物,屬朋友、同學及同鄉(xiāng)之間的饋贈,不應認定為受賄。經(jīng)查實,被告人徐清學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上述“饋贈人”,分別為屯昌縣的黨政領導或企業(yè)領導,與徐清學存在上下級關系,有明顯的謀取近期利益或遠期利益的目的性,被告人徐清學的行為符合受賄罪的特征。因此,被告人徐清學及其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不成立。
綜合考慮被告人徐清學的犯罪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等情況,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徐清學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犯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6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對其來源不明的巨額財產(chǎn)予以追繳。
今天上午一審宣判后,徐清學表示考慮后再決定是否上訴。
作者: 文剛 劉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