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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抓嫖案:粗糙立法下的“破門而入”
2007年08月25日 06:44 來源:新京報

  8月21日晚,“感動綿陽”人物候選人鄧女士與丈夫在家中就寢時,遭遇3名便衣民警破門而入查“娼”。事后,派出所領導登門道歉。(8月23日《華西都市報》)

  夫妻嫖娼案中所涉及的“破門而入”,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歸入“檢查”這一調查措施中。該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但檢查公民住所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這種所謂的“檢查”,因為其針對公民的人身、財產權利,采用的是強制性手段,與《刑事訴訟法》上的搜查一樣都屬于強制性措施。我國立法沒有關于搜查標準的規(guī)定,學術上的搜查標準來源于美國1967創(chuàng)立的“凱茨測試”,即搜查是“公民有合理的隱私期待的行為和處所受到警察的檢查”,簡稱為“合理的隱私期待”。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公民證明有現實(主觀)的隱私期待;二是社會(通過法院)認為該隱私期待是合理的”。

  在法治國家,搜查是一種嚴重的限制和剝奪公民權利的措施,而搜查又可以根據不同的標準分為白天搜查與夜間搜查、戶外搜查和住宅搜查、全身搜查與拍身搜查、有證搜查與無證搜查,而夜間在住宅內對人進行的全身搜查,被認為是最嚴厲的強制措施?梢哉f,我國警察進入住宅(包括臨時的賓館,我們只記住了它是“公共場所”)抓嫖娼的行為,是實質上的“搜查”中最需要嚴格控制的一種強制措施。

  對住宅及其內的人的特別保護,不光是因為合法財產不可侵犯的原因,其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人的尊嚴和隱私。在這方面,1987年發(fā)生在美國的大衛(wèi)·莫尼一案可以說是一種極致。

  1987年8月,警察在抓捕一個叫大衛(wèi)·莫尼的搶劫、殺人犯時,發(fā)現他在一個臨時的鐵路橋下的家———由幾塊席子、一個袋子、幾個關上了的箱子放在高速公路橋架下的欄桿上建成。1991年,州最高法院在審理此案時,認為這也是臨時的家,應當受到14修正案的保護。這個判決的依據是它符合凱茨測試確立的兩個條件。所以,對這個家的搜查是非法的,取得的證據無效。

  我國對于治安檢查的行為,沒有納入刑事訴訟程序,而是歸入行政行為,然而,世界大多數國家要求所有強制調查行為都納入刑事訴訟程序,適用同樣的限制措施。

  已經曝光的違法抓嫖案,是因為“夫妻”這些最有力的證明,讓警察的行為成了笑話,但是,如果抓住的人確實是在嫖娼,則會因為“大方向正確”而忽略這些程序上的違法。而文明的法律的“大方向”是:即使后經證實是嫖娼,這樣以侵犯人的尊嚴為代價取得的證據也是不能使用的,違法的國家工作人員也應當受到處罰。

  夫妻嫖娼案是粗暴執(zhí)法下的惡果,粗暴執(zhí)法當然有執(zhí)法不嚴、惡劣文化等方面的原因,但是,其深刻的原因之一則是粗糙的立法:沒有制約的權力容易侵犯公民權利,只有將行政強制措施改為刑事訴訟措施,并引入司法制約,才具備了制約粗暴執(zhí)法的制度基礎。高一飛(西南政法大學教授)


 
編輯:邱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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