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國務院法制辦日前將《職工帶薪年休假規(guī)定(草案)(征求意見稿)》授權新華社全文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根據征求意見稿,職工在同一單位連續(xù)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假。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為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為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為15天。
通過制定具體辦法固然能使帶薪年休假制度的可操作性增強,但如果依然缺乏剛性的約束,很難說帶薪年休假不會繼續(xù)只是停留在紙上。因此,這份帶薪年休假規(guī)定所要解決的問題,比休假天數(shù)之類具體內容更為重要的,恐怕還是如何確保帶薪年休假成為一項人人可以享受的真實權利。要知道,每周工作40小時對很多勞動者而言尚且只是奢望,汗水凝聚而成的微薄工資尚且可以被肆意拖欠和克扣,憑什么保證用人單位就會很好地遵行帶薪年休假規(guī)定呢?
勞動者的弱勢地位與資本力量的絕對強勢,是落實帶薪年休假不可回避的現(xiàn)實。譬如說,勞動合同法中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本來旨在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可事實上卻讓很多人提前丟了飯碗:要么被無故裁員,要么就“自愿辭職”。落實帶薪年休假制度,必然會損害企業(yè)單位的利益,他們自然不會心甘情愿,何況讓員工“自愿放棄休假”又是如此簡單。
落實帶薪年休假,關鍵要看勞動者背后擁有怎樣的堅強后盾。首先是公權力的保護,其次是工會的力量,而且這兩者最終都應該體現(xiàn)到法律的規(guī)定中去。站在這個角度看,現(xiàn)在的規(guī)定草案是存在不小欠缺的。我覺得有必要明確規(guī)定,帶薪年休假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任何人不得無故侵犯。因此,因為用人單位原因,勞動者無法享受到帶薪年休假,用人單位應該有虧欠的意思表示,不僅是“每日按照該職工的日工資標準給予補償”,而應該參照節(jié)假日加班的規(guī)定,給予兩倍甚至三倍的工資補償。
更重要的是,應該詳細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遵行帶薪年休假制度時,勞動者的投訴渠道和相關部門的法定義務,以及對用人單位的具體處罰措施。草案只是籠統(tǒng)的規(guī)定:單位不安排職工享受年休假,又不依照規(guī)定給予補償?shù),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這顯然是不夠的。相關部門對勞動者投訴不作為、亂作為應該承擔什么責任?工會組織應該扮演何種角色?用人單位在“改正”之外,還應該為侵犯勞動者法定休息權付出何種代價?如果這些根本性的問題不解決,那么帶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實就會大打折扣。
事實證明,公權力的保護程度直接決定著勞動者權利的落實程度。帶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實,必須以完善的公權力保護作為堅強后盾。(舒圣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