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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學家:“西藏獨立”一詞是如何出籠的

2008年04月25日 23:09 來源:新華網(wǎng) 發(fā)表評論

  中央民族大學多年從事藏語文教學以及藏學研究的教授扎西旺都日前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達賴集團在一些國際反華勢力的支持下,不遺余力地企圖把西藏從中國分裂出去。他們的蠱惑宣傳使得國際社會一些不明真相的人也認為西藏是一個獨立國家。九十多歲的阿沛·阿旺晉美說,所謂“西藏獨立”在20世紀以前是沒有的,那時藏語中根本沒有“西藏獨立”這個詞。

  那么,歷史是怎么說的?

  公元7世紀前半葉,藏王松贊干布統(tǒng)一了青藏高原上的諸部落,建立起吐蕃王朝,與唐朝(公元618-907年)皇室交往頻繁,松贊干布與唐朝文成公主聯(lián)姻。統(tǒng)一的吐蕃王朝在9世紀崩潰后,青藏高原上的各部分裂成諸多互不相屬的地方勢力集團。宋朝(公元960-1279年)建立以后,這些地方勢力集團中的一部分(原吐蕃所屬藏族部落)歸附宋朝。

  公元13世紀,在蒙古人建立元朝(公元1271-1368年)的過程中,西藏地方領導人歸順元朝。元世祖忽必烈賦予西藏薩迦政權在元朝的管轄下統(tǒng)治西藏的權力,并開始建立了對西藏地方的許多施政制度,中央政府對西藏實施有效管理。13世紀來到中國并拜見過元世祖忽必烈的意大利人馬可·波羅在他著名游記中明確將西藏這塊地方寫為“吐蕃省”。這說明西藏在元朝已作為中國的一個地方省存在。

  14世紀后期建立的明朝(公元1368-1644年)基本上承襲了元朝治理西藏地方的各種制度,并實行“眾建多封”,先后敕封藏區(qū)各地的8個政教首領為“法王”或“王”。

  17世紀以后,清朝(公元1644-1911年)統(tǒng)一了全國,先后冊封達賴喇嘛和班禪額爾德尼,任命了地方政府官員,設立了駐藏大臣同達賴一起治理西藏,并頒發(fā)了規(guī)定西藏地方政府體制和法規(guī)的《欽定善內章程》。

  到了19世紀的晚清時期,英國在入侵中國沿海的同時也侵入西藏。腐敗無能的清廷對內對外實行了錯誤的政策,西藏地方與清朝中央政權之間時有矛盾。從清末到民國(1912-1949年)時期,英國開始大力培養(yǎng)西藏上層親英分子。但是,由漢、滿、蒙、回、藏等各民族共同組成的中國這一統(tǒng)一的政治實體并沒有改變。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中央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就和平解放西藏事宜進行談判,并于1951年5月23日簽署了和平解放西藏的協(xié)議。這項協(xié)議的簽署得到了十四世達賴喇嘛的批準,西藏和平解放。

  這些不容置疑的事實卻被國外出版的某些書籍給歪曲了。這其中主要是查爾斯·貝爾和范·普拉赫的著作。查爾斯·貝爾是前英國駐錫金官員,當舊中國政府被迫參加英國策劃的旨在把西藏從中國分裂出去的西姆拉會議后,他被派進西藏。貝爾在書中說,西藏政府在辛亥革命之后不久曾發(fā)表了由十三世達賴喇嘛簽發(fā)的驅漢文告,并宣布“西藏獨立”。

  范·普拉赫曾任十四世達賴喇嘛的法律顧問,著有《西藏的地位》一書。此書引用夏格巴上世紀60年代所著的《西藏政治史》說,十三世達賴喇嘛1913年在一項聲明中把西藏稱為一個“國家”。

  事實果真如此嗎?中華民國建立之初,國內處于分裂狀態(tài),西藏地方上層在一段時間內表現(xiàn)出脫離祖國的傾向。1912年,駐藏川軍發(fā)生糾紛,分為兩派,彼此攻擊,藏局大亂。十三世達賴喇嘛在英印政府的支持與慫恿下,派人回藏組織民軍反抗川軍,又命噶廈政府發(fā)表文告驅逐川軍。文告說:“內地各省已推翻君主、建立新國”;漢人應當從西藏逐出去。但是此文告沒有宣布“西藏獨立”的詞句,因此把它作為“獨立宣言”是錯誤的。十三世達賴以后的所作所為表明,他并沒有從中央政府那里分裂出去。

  范·普拉赫所記1913年的“獨立宣言”,引用的是夏格巴《西藏政治史》中所謂達賴在1913年簽署《圣地佛諭》中的一段話。這個“佛諭”實際上是一篇內部講話,并在1932年以信的形式公開發(fā)表。

  夏格巴本人是貴族,主張“西藏獨立”。他在書中援引“佛諭”說:“我們是一個很小的、信教的獨立國家。”可是十三世達賴并沒有使用藏文“rgylkhab”(國家)這個字,他用的是藏文“bodljongs”(西藏地區(qū))。夏格巴在寫書時故意把“西藏地區(qū)”譯為“國家”,以證明十三世達賴當時已經宣布獨立。

  誠然,盛清時代結束后,清朝國力下降,對西藏地方及周邊藩屬的統(tǒng)治有所放松。而英國在完全征服印度后,又逐步向北擴張,于1888年和1904年兩次武裝侵藏,清廷均妥協(xié)求和,壓制十三世達賴喇嘛領導西藏軍民的抗英行動,使西藏抗英斗爭失敗。

  英國先打后拉,軟硬兼施,接著又在西藏人士中培植親英勢力,并挑撥藏漢關系,后來軟化了十三世達賴的抗英思想,進而慫恿十三世達賴搞“西藏獨立”。清廷對西藏的統(tǒng)轄進一步減弱。

  但是即使如此,直到清朝末年,清廷對西藏地方的統(tǒng)屬關系并未改變。朝廷頒布的各項治藏法典、規(guī)章,依然有效地在西藏地方施行著,駐藏大臣仍然不斷被清廷派往西藏;皇帝與各世達賴喇嘛之間的上下主屬關系依然如舊。

  所以,晚清朝廷對西藏地方統(tǒng)治削弱不等于沒有統(tǒng)治,威望下降不等于沒有威望,影響縮小不等于沒有影響。這里,只是發(fā)生了朝廷對西藏地方統(tǒng)屬程度的量變,而沒有發(fā)生統(tǒng)屬關系的質變。

  范·普拉赫還輕率地引用19世紀末英國駐印度總督寇松所說駐藏大臣“只不過是大使”的謬論斷語。

  從歷史資料來看,公元1800年至1899年的百年間,清廷先后向西藏派駐過約70名駐藏大臣或幫辦大臣,其品級與各省總督、巡撫等相當,多為副都統(tǒng)、內閣學士、侍郎等二品大員。清廷授予駐藏大臣的權力,從一開始就很大,特別是乾隆皇帝頒行欽定二十九條章程后,駐藏大臣一直握有幾項主要大權:

  一是與達賴喇嘛共同管轄噶廈及噶倫以下大小文武官員以至活佛,掌管稽查全藏人口戶籍等的行政權。

  二是主持金瓶掣簽儀式,向朝廷呈報達賴、班禪以及格魯教派各大活佛轉世靈童,會同達賴喇嘛任命除噶倫、代本(由皇帝任命)以外各級西藏地方政府官員的人事權。

  三是掌握藏軍征調兵員數(shù)額,會同達賴喇嘛挑選、委任代本以下的如本、甲本、定本等各級軍官,每年出巡檢閱各地藏軍等的軍事權。

  四是審批處罰犯罪人員,查究各地違法的藏、漢官吏的司法權。

  五是遵照清廷旨意處理與毗鄰國家一切交涉事務的外事權。

  六是監(jiān)督鑄幣,核查賦稅、政府收支,決定增減各地差稅或豁免差役等的財政金融權。

  駐藏大臣制度是清朝對西藏行使主權的重要標志之一。這一制度一直延續(xù)到清朝結束、1912年最后一任駐藏大臣聯(lián)豫離藏之前。駐藏大臣所行使的上述各項權力是國家主權,而絕不是什么“中國駐西藏大使”的權力。世界上哪有這樣一種“駐外大使”能在“外國”行使上述的行政、人事、軍事、司法、外事、財政金融大權呢?

  扎西旺都說,歷史就是歷史,事實勝于雄辯,中國對西藏行使主權,清朝皇帝與達賴喇嘛之間所固定的上下主屬關系是任何人也改變不了的歷史事實。(記者唐召明)

編輯:唐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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