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規(guī)”撐起的黑傘
正是有曾錦春在背后的強大支持,近年來郴州礦山勢力割據,有些已經具有黑社會性質。
郴州宜章縣的榮福煤礦,因時任國家安監(jiān)總局局長李毅中怒斥而聞名,一度成為中國曝光率最高的煤礦。原礦主黃生福,如今號稱是曾案最大的“污點證人”。
1999年底,廣東省梅田礦務局將其屬下的梅田礦務局三礦移交給宜章縣政府。2000年1月,宜章縣政府委托漿水鄉(xiāng)和國資局對該礦招標租賃承包。
隨后,黃生福通過賄賂漿水鄉(xiāng)原黨委書記鄧高源,將資產達8000萬元的國有煤礦收歸名下,并將礦名改為“榮福”。此舉引發(fā)當地群眾強烈反應,舉報租賃導致國有資產嚴重流失。
郴州市紀委在接到群眾舉報后,下文批示該礦招標中存在違法行為,宣布招標無效,要求重新持牌。作為行賄者,農民黃生福由此被“雙規(guī)”50余天。
正是在此期間,黃生福結識了曾錦春,并由此親身感受到了“曾礦長”的威力與神通,于是決定結為利益同盟。
在收到“懂味”的黃生福的賄賂后,曾錦春決定出手相助。
有心幫助卻又“不愿違背組織原則”的曾錦春,開始授意黃通過法院解決合同有效性的問題,“紀委不插手就行了”,并向法院打招呼。隨后,通過曾的干預,法院宣布此前已經被郴州紀委宣布無效的招標有效。
起訴書對此亦有印證:2000年7月,曾錦春接受黃生福等的請托,分別向郴州市中院和宜章縣政府負責人打招呼,為確認黃與宜章縣國資局、漿水鄉(xiāng)政府簽訂的租賃承包合同有效提供幫助。為此,黃通過“中介”饒某送給曾50萬元,曾將其中30萬元借給了饒,20萬元給了其情婦卜某。
在親歷過“雙規(guī)”的威力后,黃生福也在后來感受到了曾錦春這座靠山動用這一法寶帶來的好處。
據曾經與黃有過經濟糾紛的彭北京回憶,曾被郴州市紀委“雙規(guī)”八天,并在曾錦春坐鎮(zhèn)督促該案執(zhí)行下,將其水泥廠以極低的價格整體九年租賃經營權拍賣,接手者正是黃生福!拔壹炔皇屈h員,也不是干部!
在曾錦春的關照下,黃生福的礦業(yè)迅速成長,并成立了被當地群眾視為有黑社會性質的護礦隊,其勢力在當地令人聞風喪膽。
檢察機關稱,曾錦春收受黃生福、黃生文賄賂共計人民幣244.2萬元。
曾錦春不止一次為其保護的礦主動用“雙規(guī)”手段。
2005年10月,桂陽縣貴達礦井的礦工因妨害公務被公安機關依法拘留。該礦股東黃江武、肖興旺商量報復時任桂陽縣公安局副局長趙德忠。為此,黃江武到曾錦春辦公室送給曾8萬元,請求曾錦春查處趙德忠。曾錦春遂于2006年2月、6月兩次安排市紀委查處趙德忠,趙由此也未能逃過被“雙規(guī)”的命運。
黃江武號稱曾錦春的“干兒子”。起訴書認定,黃江武所送和賄賂共計人民幣232萬元。
正是有曾錦春在背后的強大支持,近年來郴州礦山勢力割據,有些已經具有黑社會性質。
曾經一直關注郴州腐敗案的記者李根介紹,在曾錦春被抓前的2005年,郴州礦區(qū)黑惡勢力猖獗程度達到頂峰,“當時的情況嚴重到當執(zhí)法干部去查處這些非法煤礦的時候,卻遭到了數百人的持刀圍攻!”
值得注意的是,曾錦春曾經多次向行賄人“借款”,或者在行賄者要求退還贓款時“無錢可退”。他在法庭辯稱,自己缺錢,因為收的贓款,都投入到了礦山的開采中去了。調查發(fā)現,曾收受的多數賄賂資金,均投入到了礦山的開采和開發(fā)中,由此成為真正名符其實的“曾礦長”。
“三不倒”書記隕落
在2006年之前,湖南省紀委曾三次派人到郴州調查曾錦春,當時的結論是:曾錦春是一個基本合格的紀委書記。
曾錦春曾經自稱是“告不倒、查不倒、管不倒”的“三不倒”書記。在4月25日的庭審的最后陳述中,曾則稱自己是個罪孽深重的人。
有關針對曾的舉報,早已有之。但在2006年之前,湖南省紀委曾三次派人到郴州調查曾錦春,當時的結論是:曾錦春是一個基本合格的紀委書記。
據媒體披露,在郴州市原市委書記李大倫貪腐案發(fā)后,曾錦春在湖南省紀檢監(jiān)察調研工作座談會分組討論搶先發(fā)言,“李大倫出事是遲早的事,他臺上講的一套,臺下做的一套,表里不一,陽奉陰違,群眾反映很大。我曾經在李大倫辦公室給他提意見說,‘大倫同志,春風大雅能容物,秋水文章不染塵,要容得不同意見,要清正廉潔!’但他聽不進去。中央紀委關于領導干部廉潔從政問題的文件下了301個,還是沒能防止李大倫這樣的領導干部犯錯誤,還是值得我們深思的!钡驮诋斕焱砩,其在會議地點向一名老板索賄20萬元。
“曾錦春自己說過‘人無廉恥,百事可為’。曾錦春被舉報的惡行極大,在幾次僥幸逃過了上級部門的調查之后,仍然不知收斂,激起的民憤極大。甚至在李大倫出事之后,曾錦春一方面在公開場合痛斥李大倫的腐敗行為,一方面仍然在收取賄賂!惫V人當庭痛斥。
2006年9月19日,錦春被湖南省紀委“7·19”專案組實施控制。郴州市民在得知此消息后,全城游行慶賀,“感謝黨中央為郴州人民除害!”
“曾錦春的犯罪行為可以歸結為三種,一是通過查處他人違紀行為的權力來為自己謀取利益,二是通過監(jiān)督工程中投標的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三是利用手中權力,長期染指礦山業(yè)務,為他人謀取利益。工作上的事,曾錦春常健忘,但是在收錢方面的記性之好讓人驚訝,即使對方沒有拿現金過來,也要讓對方先打個借條,在羅明聰向其行賄的事實中,曾錦春還多次向羅明聰追討其承諾的賄賂款!惫V人說。(記者 劉浪)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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