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準備工作尚不足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后,有學者曾樂觀地表示,從此,13億公民有權要求政府把信息公開作為常態(tài),不公開則是例外。然而,記者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一些地方行政機關到目前為止還沒有為政府信息公開做好充分的準備。
“有的干部接到市民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時,有點不知所措,不知道該由誰來接待這些市民,該如何回復他們,只能以‘需向領導請示’為由,讓市民回家等候消息!苯裉,記者在湖南省某縣政府采訪時,該縣政府辦公室的一位工作人員向記者坦言,因為條例剛剛實施,許多工作還未理順。
“信訪部門本來只是處理群眾的來信來訪,但現(xiàn)在有的政府干部因為缺乏經(jīng)驗,認為此事也該找信訪部門,所以,一遇到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的市民,他們總喜歡往信訪部門推!蹦晨h信訪辦一位工作人員透露,現(xiàn)在他們每天接待的要求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不少于3起。
據(jù)記者了解,由于宣傳力度不夠,有些地方的群眾并不清楚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該找哪個部門!氨热纾煌、市政、環(huán)保等政府部門信息公開申請書應該向相關政府部門遞交,但老百姓都把申請書交到了政府辦公室,政府辦接到后還得轉(zhuǎn)給相關部門答復,這樣行政效率很難提高!焙夏晨h縣政府辦公室負責人對記者說。
同時,由于時間緊迫,政府部門許多配套工作還沒有做好,比如各類政府信息的收集整理、負責此項工作干部的培訓、政府信息公布平臺的搭建,這些工作都在準備中。
“我瀏覽過許多政府網(wǎng)站,發(fā)現(xiàn)里面并沒有設立政府信息公開方面的專欄!敝曛奘惺忻袷Y玉軍對記者說,在大力推行電子政務的今天,作為政府信息公開重要載體的部分政府公眾網(wǎng)站,普遍存在資料陳舊、對公眾服務功能不到位等情況。
信息能否公開到底誰說了算
“受傳統(tǒng)積弊的干擾和‘潛規(guī)則’的影響,這種政府自我意志主導下的信息公開,在很多時候還會遭遇‘腸梗阻’,抑或是公眾的知情權雖然在形式上受到了尊重,而實際境遇卻依然艱難!焙夏陈蓭熓聞账蓭熢鴳c琳說。
曾慶琳分析說,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過程中,一些政府部門有可能存在一些錯誤做法,比如:信息公布走過場、圖形式,把信息當成“美麗的花瓶”,在公開的過程中“猶抱琵琶半遮面”;對占有的信息進行斷章取義的“過濾”,搞“縮水公開”,搞“暗箱操作”。
“條例實施后,可能會使行政訴訟案件劇增!痹鴳c琳認為,在申請遭拒的情況下,申請人大多會選擇司法救濟,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許多地方政府部門還沒有可能即將面臨諸多行政訴訟的危機感。
“自來水屬于城市公用事業(yè),作為國有資產(chǎn),它的轉(zhuǎn)讓和改制,公民應該有知道改制過程是否合法的權利!秉S由儉認為,汝城縣人民政府以“政府調(diào)查報告不屬信息公開范圍”為由,拒絕他們的申請,是錯誤的決定。
據(jù)記者了解,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后,湖南省大部分縣、市都進行了宣傳并下發(fā)了相關文件,但到底該公布哪些信息,各地沒有統(tǒng)一的標準,只能憑政府有關干部的直覺判斷。
有專家坦言,在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可能出現(xiàn)兩個突出問題:一是行政官員承認政務公開的意義,但對某些信息就是不公開,你能怎么著?二是公民認為應該公開,但行政官員認為此類信息屬于例外,因而“依法”可不公開,要不要公開誰來裁定?
湖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唐超華建議,各地應成立爭議仲裁機構,由本地和外地的社會專業(yè)人士組成,對爭議性信息內(nèi)容進行仲裁。
“條例中雖有3個條款規(guī)定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責任,但在責任追究上卻顯得過于粗疏!碧瞥A認為,條例實施過程中,亟須建立一個有效的責任追究機制,并細化有關標準。
記者手記
汝城縣出現(xiàn)的全國首例“政府信息不公開”行政訴訟案,表明公眾的法律意識在不斷提高,懂得了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讓政府在推行信息公開的過程中,感受到了來自外部的壓力,對進一步建設透明政府有著積極意義。
正如一位評論人士所言:條例最大的亮點,是將信息公開變成了政府的法定義務。這一根本轉(zhuǎn)折顯示了中國打造“陽光政府”的勇氣,是繼行政訴訟法、行政許可法之后政府改革的“第三次重大革命”。
可以預期,條例實施后,將推動各地政府進一步向民主型、開放型、服務型轉(zhuǎn)型。與此同時,條例對公民知情權的保障,也必將喚起公民參與公共政治的民主熱情。
但是,知情權的落實仍需多方努力,既需要自上而下的改革勇氣,亦需要自下而上的公民自覺,需要民眾淋漓盡致地展現(xiàn)“公民品格”,如此才能凝成推動政治透明、行政公開的壓力和合力。(記者趙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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