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多蹲5年牢能治貪官"健忘癥"?
2008年08月26日 06:02 來源:中國青年報 發(fā)表評論
今天(8月25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將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從5年提高到10年。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寫入刑法已經(jīng)11年了。近年來,這一罪名屢受學界及輿論詰難,理由之一就是它的最高刑期只有5年,因而成了貪官的“避難所”。
同樣是得了一筆巨額財產,老實交代了就是“受賄”,這個罪名的最高刑罰是掉腦袋。若裝糊涂一口咬定“實在想不起來了”就是“來源不明”,最高刑罰則是吃上5年牢飯。孰輕孰重,還用細說嗎?
修訂刑法,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從5年提高到10年,是加大了反腐的力度,但即便是加重之后最高刑期也就是10年。揣著明白裝糊涂的巨蠹們東窗事發(fā)時,不還是照樣會“想不起來”嗎?
所以,僅僅是提高它的法定刑期,還是無法完全發(fā)揮其對貪官的威懾力。我們還需加緊出臺和完善其他的配套措施,比如官員的財產申報制等等,才能形成合力,讓貪官不敢貪、不能貪。(朱啟禧)
【編輯: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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