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快讀
從明年1月1日起,新疆阿勒泰地區(qū)將率先在全國試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把過去通行的官員“收入申報”擴大為“財產申報”,并承諾在阿勒泰廉政網和當地主流媒體上公示官員的“財產申報結果”。
官員財產公開制度的“破冰”,首先發(fā)端于遠在西部邊陲的阿勒泰,令人頗感意外。但法律專家普遍認為,無論如何,阿勒泰此舉意味著我國的官員財產公開制度邁出了關鍵性的一步,對推動我國的官員財產公開立法具有積極意義。
□相關問責規(guī)定須進一步細化以避免出現執(zhí)行落空
□應盡快出臺官員財產申報法為申報提供有力依據
★從收入申報到財產申報
“財產”的內容比“收入”寬,不僅包括工資等金錢收入,還包括物資、房屋、土地等實物形態(tài)。官員及其家庭成員股票、證券、期貨等交易收入及資金來源,官員及其家庭成員由繼承、贈與、偶然所得(如中彩)等形式獲得的財產,甚至官員利用婚喪嫁娶收取下屬的“禮金”,官員包括家庭成員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都要申報。
★從申報到公開
以往實行的是申報制,阿勒泰“陽光法案”則是有限公開,像一些看似合理的官員利用婚喪嫁娶收取下屬的“禮金”等事項都要通過當地廉政網向全社會公開,公民可以隨意查閱。
★從個人到家庭成員
為防止“老子大官兒大款”的腐敗現象,阿勒泰“陽光法案”明確,官員及其配偶、共同生活的父母、撫養(yǎng)的未成年子女,單筆額度在10萬元以上的動產、不動產購置、交易、租賃情況及資金來源必須申報。這意味著,假如某官員購買了一套價值50萬元的房子,或者其太太購買了一輛價值20萬元的轎車,在半年時間內,他必須向紀檢部門說明情況并要講清資金來源。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五年提高到十年,是刑法第七次修改的最大亮點之一。人們在關注這一修改的同時,自然而然地將焦點集中在與之密切相關的另一項制度———官員財產申報制。不少法律界人士認為,在提高法定刑的同時,還要加緊出臺官員財產申報法,這樣才能真正讓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成為貪官的夢魘。
建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問題,已經爭論了十多年,事實上,這項制度也并非完全空白,有一個地方已經悄然試行。頗有意味的是,“破冰”之地并不是人們想象中的經濟發(fā)達的東南沿海,而是遠在西部邊陲的新疆阿勒泰地區(qū)。
“破冰”之旅有三大突破
三個多月前,新疆阿勒泰地區(qū)紀委、監(jiān)察局和預防腐敗辦公室聯合出臺《關于縣(處)級領導干部財產申報規(guī)定(試行)》,要求縣(處)級領導干部申報個人財產并將通過媒體和廉政網向社會公示,首次申報日為2009年1月1日。
以官員申報收入來預防腐敗的做法在我國并不罕見,但阿勒泰這項全文不過短短23條的“規(guī)定”一經出臺,卻在坊間和法律界激起一片漣漪,甚至被反腐專家評價為“了不起的制度創(chuàng)新”。業(yè)內人士分析說,這并非過譽,因為此項制度的確有“過人之處”。
第一個撒手锏是,申報“財產”而不僅僅是“收入”。在規(guī)定里,申報的財產被嚴格細化為11項,包括官員及其家庭成員股票、證券、期貨等交易收入及資金來源,官員及其家庭成員由繼承、贈與、偶然所得(如中彩)等形式獲得的財產,甚至官員利用婚喪嫁娶收取下屬的“禮金”,官員包括家庭成員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也要公開。
阿勒泰地區(qū)紀委書記吳偉平,曾參與多起腐敗大案的調查偵破工作。他說:“目前我國普遍實行的是收入申報,而非財產申報。收入只是公務員財產的一部分,而更多隱形收入才是公務員滋生腐敗的陰暗角落,才是應該申報、公示的關鍵!
反腐專家也認為,“財產”和“收入”兩者之間有著天壤之別。古今中外的大量腐敗事例表明,濫用權力之腐敗通常是“一人得道、雞犬升天”,至少是澤被一家,腐敗收益通常也同官員合法性工資收入是兩碼事。
此外,在申報對象方面,規(guī)定中列明,受阿勒泰地委直接管轄的行政企事業(yè)單位縣(處)級領導干部,及有職權的普通干部將受此規(guī)定約束。同時,享有獨立辦案資格的黨員干部,某些特殊機關如工商、稅務、財政、交通、城建等部門中具有執(zhí)法資格的科級干部都必須申報個人財產。
更具“殺傷力”的是,申報的財產要公開接受社會監(jiān)督。
據了解,我國早期的收入申報制度,基本上是注重申報而忽視公開,申報制度本該具有的監(jiān)督效力因此大打折扣。阿勒泰出臺的規(guī)定明確,凡是“與領導干部職權密切相關的收入都將通過阿勒泰廉政網及當地主流媒體及時全面公開,以接受社會有效監(jiān)督”。有專家指出,此項規(guī)定,實現了由“只申報不公開”到“既申報又公開”的跨越。
另一個讓人耳目一新的看點是,離任申報延續(xù)三年。該規(guī)定將領導干部財產申報的種類分為初任申報、年度申報和離任申報。其中離任申報的時限被明確延續(xù)到退休后三年期滿為止。
反腐專家認為,我國財產申報法從1994年正式列入立法規(guī)劃,至今已過去十多年,卻遲遲未能出臺,其癥結主要出自兩個層面:微觀上,與財產申報法相配套的技術、制度尚不成熟所致;宏觀上,許多人的思想觀念尚未轉變。而阿勒泰的規(guī)定可以說突破了這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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