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周正龍案二審在陜西安康旬陽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律師顧玉樹和楊建軍受周妻委托為周正龍作免費辯護。庭審圍繞“周正龍是不是為獎勵造假”展開了舉證和辯論。周正龍在舉證期間,承認“華南虎照”造假系其一人所為。 中新社發(fā) 鄧陽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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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7日,周正龍案二審在陜西安康旬陽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律師顧玉樹和楊建軍受周妻委托為周正龍作免費辯護。庭審圍繞“周正龍是不是為獎勵造假”展開了舉證和辯論。周正龍在舉證期間,承認“華南虎照”造假系其一人所為。 中新社發(fā) 鄧陽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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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論
周正龍涉嫌詐騙罪和非法持有彈藥罪案二審17日晚間塵埃落定。安康市中院當庭作出判決:被告人周正龍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并處罰金2000元;犯非法持有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兩年零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2000元。(新華社11月17日)
從結果來看,二審判決更像是對民意的回應。之所以要改判緩刑,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解釋為,考慮到上訴人周正龍“罪行較輕,當庭有較好的認罪態(tài)度和明顯的悔罪表現(xiàn)”,認為上訴人和辯護人請求對其判處緩刑的理由符合刑法關于緩刑的法定條件,可予采納,將周正龍由一審的實刑改判為二審的緩刑。讓周重獲自由身,可以滿足部分民眾吁請,使得曠日持久的輿論關注得以暫歇。但這是一次重大量刑的變化,因此也需要新的事實依據(jù),來證明周正龍的悔罪比一審時更真誠。
尊重民意與尊重法律并不存在必然的對立,它們之間應可達成某種微妙的平衡。人們對司法的冀望不僅在于司法的結果,更在于法官充分的說理,并能夠解除人們的疑惑。司法是說服的技藝,裁判文書是理性的產(chǎn)品,它承載著公眾對正義的渴求。
終審法院稱,目前沒有任何證據(jù)直接表明“有上訴人周正龍以外的其他人指使、安排或者參與了拍攝假虎照片的造假行為”。支撐這一結論的證據(jù)材料主要是安康市公安局提供的《分析意見》。但一個顯而易見的漏洞在于:《分析意見》并非鑒定結論。法院繞過專業(yè)的司法鑒定而認定公安部門提供的一份分析頗有草率之嫌。雖然周正龍在庭上一再表示假虎照乃其一人所為,但此前已被處理的應對“虎照門”負責的責任人,是否涉嫌玩忽職守和瀆職?這正是民眾一直關注的地方,也是法院可否改判周正龍的更重要的證據(jù)鏈條所在。對“虎照門”中另外的當事者進行法律審查,讓司法機構給出結論,同樣應該成為司法機關的任務。
如無意外,安康市中院的二審將是“虎照門”帶給公眾的最后一幕。雖然仍有網(wǎng)民扎堆熱議,仿佛“曲終人未散”。但一旦“虎照門”呈現(xiàn)為“周正龍涉嫌詐騙和非法持有彈藥案”,“塵!北阋选奥涞亍。司法只能在明規(guī)則上發(fā)揮作用,法院遵循的是“不告不理”,檢控方移送審判的只是“周正龍案”而非“假虎案”,被告也只有周正龍一人而不包括眾官員在內(nèi)的涉嫌對“虎照門”負責的責任人,那么法院在審理“周正龍涉嫌詐騙和非法持有彈藥案”中,只能圍繞著“周正龍”而展開。
一些公眾堅持認為,不可能是周正龍一人將假虎照事件鬧出這么大的動靜,動因也不會是僅僅有2萬元的獎勵那么簡單。所以,在制度上也應該將責任官員推上被告席,而偵查部門和檢察機關理應向公眾說明那些責任官員之所以不被刑事指控的原因所在。被設計為“監(jiān)督法律監(jiān)督機關”的當?shù)厝嗣癖O(jiān)督員也應及時介入“周正龍案”的偵查監(jiān)督與審查起訴。
遺憾的是,我們在公共媒體上沒有看到與此相關的信息。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人民監(jiān)督員、檢(警)風監(jiān)察員等等,也未見表態(tài)。如何促進民意代言人親近民意,并在制度管道內(nèi)傳遞民意,守護民權,將是“虎照門”閉幕之后仍須反省與進一步追問的公共議題。從這個角度說,我們也沒必要對當?shù)胤ㄔ哼^于苛責,這不是一家機構能否解決的問題,公正是只有通過社會合力才能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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