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wù)犯罪中,被告人主動退清所得贓款或家屬代為退贓的,依法可以獲得從輕處罰;沒有退清贓款的,依法不能從輕處罰。3月30日,由江西省檢察院交辦、靖安縣檢察院辦理的江西省交通廳公路管理局原副局長左杰林(正處級)受賄案一審有果:靖安縣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左杰林有期徒刑十三年,沒收財產(chǎn)2萬元,依法追繳未退清的贓款52萬元。
據(jù)法院審理查明,1993年10月至2005年10月,左杰林任江西省交通廳公路管理局副局長,分管行政辦公室、機務(wù)供應(yīng)等工作,2005年后改任調(diào)研員。
1993年10月至2002年2月間,左杰林通過推薦等形式,使周某順利拿到多項工程,后收受周某30萬元好處費。2002年4月,通過左杰林的推薦,姚某將家具銷售給江西省公路管理局下屬廬山廬池賓館,后姚某送給左杰林3萬元。2002年9月,通過左杰林的推薦,楊某得以承建某工程,后送給左杰林20萬元。2003年12月,通過左杰林的推薦,劉某銷售瀝青混凝土攪拌站設(shè)備給江西益達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代管的省公路管理局下屬交通集團公司。2004年初,左杰林收受劉某10萬元。(李先華 漆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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